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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刪文也被告!PTT四版主遭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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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1 06:51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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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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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應該可以從非無故這個構成要件去阻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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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4-02-21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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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14-02-21 12: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認為應該可以從非無故這個構成要件去阻確吧
非無故,負負得正就是故意去刪除表情
這嚴重了



無故表情無故表情通說無正當理由

但正當理由又陷主觀認定表情表情表情表情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1 13:46 |
曹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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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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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22條第一項:「業務上正當行為,不罰」就能阻卻掉罪責~
晚生認為"版主"之職務應符合業務之定義,所謂業務即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蓋板主擁有掌握版面調度之支配權,應包括"刪文"此種類型,故執行此業務應為刑法第22條第一項所規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3-22 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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