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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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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789條通行權 疑問 ?
有關民法789條通行權 疑問 ? 不是很了解,請大大解答疑惑 ,謝謝


甲自己擁有一塊A地面臨公路,因土地買賣,甲將A地分割出為A1、A2等地,分別讓與乙、丙。甲死亡後由丁繼承,其中只有A和A1面臨公路,A2為袋地。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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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2 15:49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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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建立幾個觀念:

1. 民法中袋地通行權有條文787、788、789,其中787為有償通行權,789為無償通行權。

2. 通行權有分意定通行權與法定通行權,意定通行權又分債權通行權(租賃、使用借貸)與物權通行權(地役權、典權),而法定通行權又分相鄰關係通行權(有償787、無償789)與公用地役權(公法範圍)

3. 法諺『不能因自己任意行為而加重他人負擔』。

綜上,甲將A地分割出A1與A2,分別讓與乙與丙,僅A2為袋地,丙之通行權可能如下:

1.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因A2之無通行地係由甲之任意行為所造成,甲之A地應負擔丙之通行需求。

2.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A2之無通行地雖可選擇通行A地與A1地皆可,但以A地通行較方便。

3. 丙之A2地由A1地通行至公路:若乙與甲之買賣A1地、丙與甲之買賣A2地為同時或買賣A1地較晚,且A2地通行A1地至公路為較方便,則乙為已知A1地已有A2地通行之負擔。

4.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若乙與甲之買賣A1地先於丙與甲之買賣A2地,則乙應不負擔A2地之通行。

丁為甲之繼承人,對乙、丙雖無債權之相對關係,但仍繼承A地之法定物權負擔,其地位應與甲相同。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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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2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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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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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所說 :
選擇通行的情形可能有四種只有第三種是A1地其餘都是A地

關於第三種還是有些不明白所謂自己任意的行為不由他人負擔甲的任意分割行為造成A2地的袋地事實乙買受時甲故意隱瞞或欺騙A2 通行A1的情形不知日後發現時仍要負擔丙通行 ?

民法787條中提到通行應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可以適用 ?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3 11:13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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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形的重點不在甲的任意行為,而在乙的『已知』。

乙是否為已知,則是『舉證』上的問題,依實際案例認定。

若乙為已知所買受的A1地上有A2地的通行需求,則應負擔A2地之通行需求。

補充說明的是:

甲的任意行為造成A2地不跟公路相連,若A1地在A2地買賣前已屬他人所有,即使對A2地而言A1地較A地為方便,A1地仍不負擔A2地之通行需求,A2地僅能由A地通行,此即『不能因自己任意行為而加重他人負擔』。


以上淺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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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3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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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在不是一般人都能讀的畢業滴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1-24 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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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大大關於『舉證』的問題,
是由乙舉證不知 ? 或 丙舉證乙為已知 ?
謝謝解答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4 20:17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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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是一個很專業的論述題目,小弟不敢隨便作答,而且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三大訴訟程序中,舉證的義務規定均不相同,這些都是訴訟法學者鑽研的標的。

在此僅能說明一個基本概念,那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訴訟上有一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僅供參酌。


以上是個人簡短說明,請見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24 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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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 案例:
15年前 甲自己擁有一塊A地面臨公路,因土地買賣,甲將A地分割出為A1、A2等地, A2為袋地,且經由A1土地通至公路,經過環境變遷後,A2現在已經不是袋地了。A2土地的所有人 是否能繼續以 "民法789條 :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之法條,來請求繼續通行A1土地之論述 。

謝謝 賜教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09 06:29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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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以前的問題仍有人在關切,深感高興!

合法使用他人土地,其原因可分成兩類,一是因為『人的關係』,如永佃權;另一是『地的關係』如地役權、通行權。

以地為關係者,只要地的存在情況不變,則法律關係不變,不因所有人改變而改變。

反言之,地一變,法律關係也變。

通行權之取得是因為兩地相鄰,而袋地通行權的要件一定是『袋地』及『僅得通行』。

7樓之舉例中,A2地已不屬於袋地,故不應以經由通行A1地為必要。


個人淺見,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9 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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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8樓大大, 解答小弟的疑惑, 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10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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