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有關民法條185條的疑問,請幫我解惑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605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endo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x
0
[求助] 有關民法條185條的疑問,請幫我解惑
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0-23 23:53 |
kai709
級別:
版主
版區:
國考&法律
x32
x261
分享:
▲
▼
依照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因此只要被害人與其中一方和解時,並未表明免除全部債務的意思,即無須擔心不能向其他人請求的問題,但是在和解書上,建議要特別註明只原諒一方而已,以免日後上法庭發生爭議。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0-24 00:35 |
kino
級別:
小人物
x0
x183
分享:
▲
▼
1.依64台上1737號判例見解,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之侵權行為有行為關連共同即足.原告因甲乙之共同過失而遭損害,有185條之適用
2.文中所示,甲乙是造成原告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人,係訴訟法53條2款所稱: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本於同一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且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若甲不成立則乙不能成立侵權-因果關係),故須對甲乙一併起訴,原告之當事人地位方屬適格,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原告若想要賠償金必須對甲乙一併起訴...
3.若原告勝訴債之關係發生,得依276I免除一方債務
原告是被載之人,但原告不告騎機車之人(乙),反而去告對撞人(甲),然後甲跟乙已經合解,請問甲可否以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向乙求償原告要求損害賠償金
原告是甲???
x
0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0-24 04:54 |
yendo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2.文中所示,甲乙是造成原告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人,係訴訟法53條2款所稱: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本於同一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且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若甲不成立則乙不能成立侵權-因果關係),故須對甲乙一併起訴,原告之當事人地位方屬適格,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原告若想要賠償金必須對甲乙一併起訴...
請大大们再次解惑:
原告跟乙有親戚關係,所以原告只告甲刑附民,刑事已經成立判決認定甲有侵權行為〈過失傷害〉如民事判決應付被告甲要付原告30萬,但是在和解書上,沒有註明只原諒那一方,那被告甲是否能向騎機車之人(乙),共同平均分擔30萬。
x
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0-25 01:30 |
om5776
級別:
路人甲
x0
x3
分享:
▲
▼
題意是有點奇怪:
1.甲既已和解,如何以185條連帶求償?
2.單獨對乙以184條起訴求償.
3.原告跟乙關係,乙為原告使用人(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384號判決)三人責任分開
計算,但須注意過失相抵.
4.過失相抵如何計算,甲.乙皆可主張.當然原告亦可主張.只是證據如何足夠讓法院採信,來
作為比例分配.
5.請參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8 號 一切答案可解
x
0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1-28 10:13 |
yendo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1.甲既已和解,如何以185條連帶求償?
應該是這樣丙(原告)甲只有跟乙和解,而丙(原告)不告乙因為兩人是親戚關係,所以只告甲是否能以185條連帶求償嗎?
2.單獨對乙以184條起訴求償.
3.原告跟乙關係,乙為原告使用人(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384號判決)三人責任分開
計算,但須注意過失相抵.
查不到煩請大大告知內容或教我如何查詢
4.過失相抵如何計算,甲.乙皆可主張.當然原告亦可主張.只是證據如何足夠讓法院採信,來
作為比例分配.
5.請參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8 號 一切答案可解
查不到煩請大大告知內容或教我如何查詢
x
0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1-28 23:22 |
om5776
級別:
路人甲
x0
x3
分享:
▲
▼
原告是被載之人,但原告不告騎機車之人(乙),反而去告對撞人(甲),然後甲跟乙已經合解,請問甲可否以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向乙求償原告要求損害賠償金
甲乙已經和解,如何連帶向乙求償原告要求損害賠償金?
應該是這樣丙(原告)甲只有跟乙和解,而丙(原告)不告乙因為兩人是親戚關係,所以只告甲是否能以185條連帶求償嗎?
實務上,您要告誰都行,只是法律適用與證據取捨而已
1.未和解前,丙可依185條告甲與乙連帶.或單獨只
依184條告甲.
2.和解後,丙仍可依184條可告甲,但甲如以乙為丙使用人
為抗辯,則
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8 號結論:乙之過失,可視同丙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
法則,減輕甲之賠償金額.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上端)判決函釋--法律問題座談
--
查詢類別:民事--
檢
索語詞--
(打入)過失相抵--按
查詢--
查詢結果--按民事法律座談--
第1個即是.
希望對您有幫助
[ 此文章被om5776在2011-11-29 12:29重新編輯 ]
x
0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1-29 12:24 |
yendo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感謝大大告知!!
謝謝!!
x
0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1-29 22:54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6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