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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9-05 20:29 發表的 : 就先看重法處罰的行為程度,預備/未遂/既遂;當然不可能既遂啦,不然就沒戲唱了!然後輕法既遂下跟重法原本是另別起犯益,不過法益同一性應該折重處罰較為妥適!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9-05 22:41 發表的 : 某甲出於殺乙之故意,拿刀追殺乙,乙被逼至角落,苦苦哀求,協議以一隻手臂換取生命。甲大發慈悲,只奪乙一條手臂,請問甲該當何罪?假設乙因血流不止,而死亡那甲又該當何罪呢?視其究屬犯意升高或降低而定其"故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