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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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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03 18: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謝謝!但~
題目中
乙答應後,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
鐵門門鎖不是安全設備嗎??
如果不是那"電鑽一支"是否為兇器呢?表情

上面判例中扭毀都不算了(一般人會認為該當,但法官不這麼認為表情 )

所以實際的文義解釋小弟就不知情了表情

不過會論及321應該是具備320的情況下(竊盜),

而321又是320的加重處罰,

所以...在"當359不適用時,可否改用320"還未知(期待高手解答)表情

如果能用320,才會有321之考量(個人見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03 18:27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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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所有題目(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想練習的高手們請動手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03 19:00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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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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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門鎖是不是安全設備;
321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
結論:門鎖,不是防盜,難道是防蚊用的嗎?當然是安全設備

2.電磁紀錄是不是動產:
第三百二十三條(修正)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修正前條文】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立法/修正理由】
  本條係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時,為規範部分電腦犯罪,增列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定,使電磁紀錄亦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惟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

結論:電磁紀錄非動產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3 19:11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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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4-03 19: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門鎖是不是安全設備;
321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
結論:門鎖,不是防盜,難道是防蚊用的嗎?當然是安全設備
2.電磁紀錄是不是動產:
.......

冰大,

前面所說的爭點在"毀壞"的定義,

不過於門鎖是否是安全設備...

而要符合321第一項第二款具體要達到法官所想的"毀壞"程度,

上述判例中有提到"扭毀"不算是"毀壞"

所以這"毀壞"的定義就不得而知了...表情

又,如果電磁紀錄非動產,

那320也就不適用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03 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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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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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03 19: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

前面所說的爭點在"毀壞"的定義,

不過於門鎖是否是安全設備...

而要符合321第一項第二款具體要達到法官所想的"毀壞"程度,

上述判例中有提到"扭毀"不算是"毀壞"

所以這"毀壞"的定義就不得而知了...表情

又,如果電磁紀錄非動產,

那320也就不適用了?


1.表情
哈哈......文章看太快,沒注意到,抱歉抱歉。
不過......「電鑽」鑽下去,還不能論毀壞......
難不成得學電影用槍打嗎?
(題外話,電影是騙人的,鎖用小手槍是打不壞的,要用步槍才行)
個人以為,「使其失去防閑效用」,即算是毀壞。

2.表情
罪刑法定,立法理由已經明文電池紀錄非動產,不容許有類推解釋的餘地,自無刑法320之適用。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4-03 19:4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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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3 19:34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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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討論點似乎是在能不能構成320進而提升321,電磁紀錄是否能夠論為動產,我當初也有想過,但是仔細想想這種想法是多餘的
既然359就有規定專屬電磁紀錄,不用去討論是否為動產,反正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給他優先適用就好了不是?
所以320或321都不該當

以上個人淺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04 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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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4-04 08: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家討論點似乎是在能不能構成320進而提升321,電磁紀錄是否能夠論為動產,我當初也有想過,但是仔細想想這種想法是多餘的
既然359就有規定專屬電磁紀錄,不用去討論是否為動產,反正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給他優先適用就好了不是?
所以320或321都不該當

以上個人淺見


電磁紀錄是不是動產,會影響竊取電磁紀錄未遂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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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4 08:38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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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4-04 08: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電磁紀錄是不是動產,會影響竊取電磁紀錄未遂之可罰性。


可罰性不是要看主觀抽象惡性程度或著手程度嗎? 啥重大無知說和抽象危險說等等的...
看是不是動產!??   我以為只要看竊取電磁紀錄的程度(看個案)有沒有可罰必要性就好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04 12:42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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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甲之刑責試分析如下:
一.1.甲不成立刑法第347條之擄人勒贖罪:
   依題旨,承包商甲與另一承包商乙因工程款債務未清償而發生糾紛,
   嗣後甲因需款孔急,乃強押乙至某處,並以手銬銬住乙之手腳,要求
   乙給付欠款新台幣一億元。甲似應該當刑法第347條之擄人勒贖罪
   ,惟該行為人主觀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始該當本罪,本題甲
   對乙本有合法工程款債權之請求權,並無為其他不法利益所有之意圖
   ,故不該當本罪。
  2.甲應該當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甲雖有合法債權之請求權,惟其方法仍須符合手段目的之關聯性,自
  不得以合法債權之請求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題旨甲強押乙至某處
  ,並以手銬銬住乙之手腳,侵害乙之生理自由並使達無法抗拒之程度
  ,該當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二.甲不成立私行拘禁罪之中止犯:
  嗣經乙討價並委託友人A依指示交付新台幣五百萬元,甲遂令友人B前往
  約定地點取款,不意B甫返回拘禁乙之處所即遭不明人士搶走款項,甲
  誤以為警方查緝而逃逸,乙自行脫困,其中甲犯罪行為之中止,並非出
  於其自由之意識,依法蘭克公式,甲不成立私行拘禁罪之中止犯。
三.總結:
  甲成立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

個人認為這一題爭點應該是在擄人勒贖的判斷
因為這個點判斷錯誤
後面情況會不自覺考慮到取贖是否成立與放人的問題
我看了法條其實347並沒有明文為不法利益(346有)
僅以擄人為要件
大法官會議另有解釋有興趣可以翻一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10-04-04 12:49 |
jeilove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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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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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請注意"動產"!!!電磁紀錄並非動產吧!!!
竊盜都不能成立,何必討論"凶器或毀越安全設備"加重竊盜部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8 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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