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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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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03 18: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谢谢!但~
题目中
乙答应后,乃携带工具电钻一支前往犯案,破坏A之"铁门门锁"
铁门门锁不是安全设备吗??
如果不是那"电钻一支"是否为凶器呢?表情

上面判例中扭毁都不算了(一般人会认为该当,但法官不这么认为表情 )

所以实际的文义解释小弟就不知情了表情

不过会论及321应该是具备320的情况下(窃盗),

而321又是320的加重处罚,

所以...在"当359不适用时,可否改用320"还未知(期待高手解答)表情

如果能用320,才会有321之考量(个人见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4-03 18:27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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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所有题目(刑法概要及刑事诉讼法概要),
想练习的高手们请动手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4-03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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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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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锁是不是安全设备;
321第1项第2款: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谓安全设备,系指依社会通常观念足认为防盗之设备而言。
结论:门锁,不是防盗,难道是防蚊用的吗?当然是安全设备

2.电磁纪录是不是动产:
第三百二十三条(修正)
  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
【修正前条文】
  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纪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
【立法/修正理由】
  本条系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时,为规范部分电脑犯罪,增列电磁纪录以动产论之规定,使电磁纪录亦成为窃盗罪之行为客体。惟学界及实务界向认为:刑法上所称之窃盗,须符合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电磁纪录具有可复制性,此与电能、热能或其他能量经使用后即消耗殆尽之特性不同;且行为人于建立自己持有时,未必会同时破坏他人对该电磁纪录之持有。因此将电磁纪录窃盗纳入窃盗罪章规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有所扞格。为因应电磁纪录之可复制性,并期使电脑及网路犯罪规范体系更为完整,爰将本条有关电磁纪录部分修正删除,将窃取电磁纪录之行为改纳入新增之妨害电脑使用罪章中规范。

结论:电磁纪录非动产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3 19:11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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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4-03 19: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门锁是不是安全设备;
321第1项第2款: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谓安全设备,系指依社会通常观念足认为防盗之设备而言。
结论:门锁,不是防盗,难道是防蚊用的吗?当然是安全设备
2.电磁纪录是不是动产:
.......

冰大,

前面所说的争点在"毁坏"的定义,

不过于门锁是否是安全设备...

而要符合321第一项第二款具体要达到法官所想的"毁坏"程度,

上述判例中有提到"扭毁"不算是"毁坏"

所以这"毁坏"的定义就不得而知了...表情

又,如果电磁纪录非动产,

那320也就不适用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4-03 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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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4-03 19: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

前面所说的争点在"毁坏"的定义,

不过于门锁是否是安全设备...

而要符合321第一项第二款具体要达到法官所想的"毁坏"程度,

上述判例中有提到"扭毁"不算是"毁坏"

所以这"毁坏"的定义就不得而知了...表情

又,如果电磁纪录非动产,

那320也就不适用了?


1.表情
哈哈......文章看太快,没注意到,抱歉抱歉。
不过......「电钻」钻下去,还不能论毁坏......
难不成得学电影用枪打吗?
(题外话,电影是骗人的,锁用小手枪是打不坏的,要用步枪才行)
个人以为,「使其失去防闲效用」,即算是毁坏。

2.表情
罪刑法定,立法理由已经明文电池纪录非动产,不容许有类推解释的余地,自无刑法320之适用。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4-03 19: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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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3 19:34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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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讨论点似乎是在能不能构成320进而提升321,电磁纪录是否能够论为动产,我当初也有想过,但是仔细想想这种想法是多余的
既然359就有规定专属电磁纪录,不用去讨论是否为动产,反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给他优先适用就好了不是?
所以320或321都不该当

以上个人浅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04 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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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4-04 08: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家讨论点似乎是在能不能构成320进而提升321,电磁纪录是否能够论为动产,我当初也有想过,但是仔细想想这种想法是多余的
既然359就有规定专属电磁纪录,不用去讨论是否为动产,反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给他优先适用就好了不是?
所以320或321都不该当

以上个人浅见


电磁纪录是不是动产,会影响窃取电磁纪录未遂之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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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4 08:38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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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4-04 08: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电磁纪录是不是动产,会影响窃取电磁纪录未遂之可罚性。


可罚性不是要看主观抽象恶性程度或着手程度吗? 啥重大无知说和抽象危险说等等的...
看是不是动产!??   我以为只要看窃取电磁纪录的程度(看个案)有没有可罚必要性就好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04 12:42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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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甲之刑责试分析如下:
一.1.甲不成立刑法第347条之掳人勒赎罪:
   依题旨,承包商甲与另一承包商乙因工程款债务未清偿而发生纠纷,
   嗣后甲因需款孔急,乃强押乙至某处,并以手铐铐住乙之手脚,要求
   乙给付欠款新台币一亿元。甲似应该当刑法第347条之掳人勒赎罪
   ,惟该行为人主观须有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始该当本罪,本题甲
   对乙本有合法工程款债权之请求权,并无为其他不法利益所有之意图
   ,故不该当本罪。
  2.甲应该当第302条私行拘禁罪:
  甲虽有合法债权之请求权,惟其方法仍须符合手段目的之关联性,自
  不得以合法债权之请求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题旨甲强押乙至某处
  ,并以手铐铐住乙之手脚,侵害乙之生理自由并使达无法抗拒之程度
  ,该当第302条私行拘禁罪。
二.甲不成立私行拘禁罪之中止犯:
  嗣经乙讨价并委托友人A依指示交付新台币五百万元,甲遂令友人B前往
  约定地点取款,不意B甫返回拘禁乙之处所即遭不明人士抢走款项,甲
  误以为警方查缉而逃逸,乙自行脱困,其中甲犯罪行为之中止,并非出
  于其自由之意识,依法兰克公式,甲不成立私行拘禁罪之中止犯。
三.总结:
  甲成立第302条私行拘禁罪。

==============================================

个人认为这一题争点应该是在掳人勒赎的判断
因为这个点判断错误
后面情况会不自觉考虑到取赎是否成立与放人的问题
我看了法条其实347并没有明文为不法利益(346有)
仅以掳人为要件
大法官会议另有解释有兴趣可以翻一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04-04 12:49 |
jeilove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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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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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盗构成要件: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请注意"动产"!!!电磁纪录并非动产吧!!!
窃盗都不能成立,何必讨论"凶器或毁越安全设备"加重窃盗部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8 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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