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06 20:31 發表的 : 哪一件?以手指強制性交然後地院輕判,後來引出7歲以下視為221的刑庭決議嗎?(是不是我記錯了,7歲以下=221,真有這麼扯?) 這幾年相關判決,大多都是地院判的正確,反而刑庭決議問題很大 法官越來越難當了,動不動就要回到侏邏紀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6-26 22:31 發表的 : 321已公佈施行囉熟睡性交225ok,有關誤認為老公而性交的部分這裡沒有詐術的問題。除非小偷跟該女說「我是你老公」而該女真的相信,那才是詐術。老婆誤以為是老公而不抵抗,是225。如果小偷誤以為該女是看自己帥所以同意性交,那連225都有問題。刑法上並沒有詐術性交的條文.....只有詐術使人誤為配偶而性交罪。以詐術然後性交,實務上歸類於221裡的他法,學說歸類於225的趁機,而且很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