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5 19:14 發表的 :
周曰:刑法上的行為,為行為人意思表示.身體動靜,(有些法律僅需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即為構成要件的行為
周曰:犯罪行為乃不法行為,即為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周曰:犯罪乃壞人做壞事,壞事為不法行為,即指犯罪行為
以上只是小弟聽來的,
我想您應該早就懂了吧!
可以說出法律上的行為,我想您書應該讀很多
這位老大:
小弟沒讀什麼書,所以以下全是亂寫,您看看就好!
一,小弟只求老大針對法律上行為解釋,您卻給了小弟<犯罪行為>,這...您或有誤解小弟的用意。
二,針對行為,小弟僅以國小畢業程度亂寫一通,您加減看看:
按刑法上的行為論,略有下述:
(一)因果行為論:人類將其內在的意思狀態表現於外在的過程,謂之行為。
(二)目的行為論:人類為特定目的所展現的活動,謂之行為。(於刑法中而言,其目的即是侵害法益。)
(三)社會行為論:意志可以支配或所支配且具有社會意義重要性的人類行止,謂之行為。
上述皆有其缺點評論,現今通說則採第三說。
以上,上班前的睡眠不足狀態所亂說,您看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