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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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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大大:
按参考书上系参考林山田老师刑法通论下册第66页。
但是查第9、10版下册都没有66页。
第8版66页的确是讨论间接正犯,
但是依旧没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这个类型。
所以,建议当作一场误会,把这一题忘了吧~~~~

以上是一个未读通刑法的小人个人意见~~~~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5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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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1-15 20: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报告大大:
按参考书上系参考林山田老师刑法通论下册第66页。
但是查第9、10版下册都没有66页。
第8版66页的确是讨论间接正犯,
但是依旧没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这个类型。
所以,建议当作一场误会,把这一题忘了吧~~~~

以上是一个未读通刑法的小人个人意见~~~~


第10版下册第66页是在讨论间接正犯无误,不过是在讲间接正犯之着手,而非类型。
而关于类型的叙述在同本书第55页,类型跟我之前学的一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谢大大建议,我会忘记它的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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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5 20:2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第10版下册第66页是在讨论间接正犯无误,不过是在讲间接正犯之着手,而非类型。
而关于类型的叙述在同本书第55页,类型跟我之前学的一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谢大大建议,我会忘记它的
小弟在金律师的刑总有看到,这个东东YA!
内容也是利用催眠,使他人梦游去犯罪
重点在于利用他人无意思之下犯罪,

小弟只看到这些而已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15 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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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错误.被支配之是在说直接正错误对其之法效果或是误以为工具适不适格
上发生错误上去检讨才是..
---------->以上为个人酒后乱言之 表情 (不是故意或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22:47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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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15 19: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周曰:刑法上的行为,为行为人意思表示.身体动静,(有些法律仅需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即为构成要件的行为
周曰:犯罪行为乃不法行为,即为构成要件该当且无阻却违法事由,
周曰:犯罪乃坏人做坏事,坏事为不法行为,即指犯罪行为

以上只是小弟听来的,
我想您应该早就懂了吧!
可以说出法律上的行为,我想您书应该读很多


这位老大:
小弟没读什么书,所以以下全是乱写,您看看就好!
一,小弟只求老大针对法律上行为解释,您却给了小弟<犯罪行为>,这...您或有误解小弟的用意。
二,针对行为,小弟仅以国小毕业程度乱写一通,您加减看看:

按刑法上的行为论,略有下述:
(一)因果行为论:人类将其内在的意思状态表现于外在的过程,谓之行为。
(二)目的行为论:人类为特定目的所展现的活动,谓之行为。(于刑法中而言,其目的即是侵害法益。)
(三)社会行为论:意志可以支配或所支配且具有社会意义重要性的人类行止,谓之行为。

上述皆有其缺点评论,现今通说则采第三说。

以上,上班前的睡眠不足状态所乱说,您看看就好!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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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书,没有找到对刑法上行为的说明.
找到的是有人类的行为,故意作为犯即进入第一阶审查.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0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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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6 06: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找了书,没有找到对刑法上行为的说明.
找到的是有人类的行为,故意作为犯即进入第一阶审查.


印象中 林山田老师的书有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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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0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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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11-16 06: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位老大:
小弟没读什么书,所以以下全是乱写,您看看就好!
一,小弟只求老大针对法律上行为解释,您却给了小弟<犯罪行为>,这...您或有误解小弟的用意。
二,针对行为,小弟仅以国小毕业程度乱写一通,您加减看看:

按刑法上的行为论,略有下述:
(一)因果行为论:人类将其内在的意思状态表现于外在的过程,谓之行为。
(二)目的行为论:人类为特定目的所展现的活动,谓之行为。(于刑法中而言,其目的即是侵害法益。)
(三)社会行为论:意志可以支配或所支配且具有社会意义重要性的人类行止,谓之行为。

上述皆有其缺点评论,现今通说则采第三说。

以上,上班前的睡眠不足状态所乱说,您看看就好!
表情 



其实第三说对于判断是否是刑法上的行为太过于困难。

重要性,如何判断?有无统一标准?

故另有学者认为,行为适格判断只是在于快速筛检,故采因果行为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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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11-16 06:0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这位老大:
小弟没读什么书,所以以下全是乱写,您看看就好!
一,小弟只求老大针对法律上行为解释,您却给了小弟<犯罪行为>,这...您或有误解小弟的用意。
二,针对行为,小弟仅以国小毕业程度乱写一通,您加减看看:

按刑法上的行为论,略有下述:
(一)因果行为论:人类将其内在的意思状态表现于外在的过程,谓之行为。
(二)目的行为论:人类为特定目的所展现的活动,谓之行为。(于刑法中而言,其目的即是侵害法益。)
(三)社会行为论:意志可以支配或所支配且具有社会意义重要性的人类行止,谓之行为。

上述皆有其缺点评论,现今通说则采第三说。

以上,上班前的睡眠不足状态所乱说,您看看就好!
 

表情 不好意思!我确实误会您的意思
请您见谅表情
刑法上的行为不等于法律上的行为
法律上的行为是比较广的概念
而且本区是法律讨论,而非刑法讨论区
所以我把您的问题搞错了
我以为您是考司法官的表情
周曰:刑法上的行为,为行为人意思表示.身体动静
这段并非犯罪行为,而是刑法上的行为,也就是社会行为论
而犯罪行为当然包括刑法上的行为,
而且小弟首次回答问题是不看书的,只凭记忆回答
如果和其他大大不同时,我才可能去翻书验正
所以造成您的困扰,小弟真的很抱歉表情
还好您本来就会了

小弟国小仅读六年而已,没有学到这些,不知您读的是什么学校呢?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16 09:34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16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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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6 08:4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其实第三说对于判断是否是刑法上的行为太过于困难。

重要性,如何判断?有无统一标准?

故另有学者认为,行为适格判断只是在于快速筛检,故采因果行为论即可。
冰大!那周老师所说的意思支配,身体动静,是指何论?
我会不会又写错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16 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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