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885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ncingboy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的~
"人就是有事不关己~哪管别人家死活的心态"是指?? 所以你认为不用管别人死活??

不太懂耶...你好像搞错对象啰!!!

基本上,废死联盟的支持者或行动者都是自然法理性主义下的人

据我所知,他们认为每个人的生命权都不可被剥夺所以他们极尽所能的用尽方法阻止死刑的执行...

怎么会说事不关己呢??

另外,我不是废死联盟,以我目前的学识程度我不支持也不反对废除死刑不表达任何立场!只是客观陈述他们的看法而已!

若讨论的过程失去理性,一昧的站在同情被害人的角度思考 就等于 主张废死的人一昧的说那就是人权...有什么两样呢??


Once the familiar turns change, it’s never quite the same again.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2 01:27 |
豪仔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头衔:Evolution~        Evolution~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休闲哈啦, 数位影视
推文 x89 鲜花 x12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ncingboy 于 2010-04-01 20: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数十年前医学还不发达时~
是真的有发生过三枪不死喔XDD
听说射了以后家属帮他抬回家收尸...
结果隔了一天竟然爬出来...原本只是晕过去而已
原来那个死刑犯的心脏中间偏右 表情
.......

用人权、违宪论来倡导废除死刑实在太过"单纯"
更何况人权、宪法不也是少数人去定义出来的 不能改也不会变吗
而现阶段也还不是废除死刑的时候

因为相关配套措施都没成形
另外司法改革也没有进展
检察官、法官的退场(处罚)机制没有
一些罚则过轻甚至有漏洞还无法可管
民代立委滥权却又不受管制
贪赃枉法、渎职包庇的警员官员首长 没有死刑甚至还能逍遥法外
还有不符合现状的宪法条文
.........实在有太多东西都等着要改
该改的都改了 社会治安才能改善

所以废不废除死刑 与犯罪率关系不大
重大刑案还是会发生的
只是废除死刑后 多增加些畏罪自杀和强烈报复的案例而已

至于侦办不公、采证不当....等等特殊案例(以现今科学办案对比)
在相关罚则制订出来后应该就会更加减少

其他论述我在另一篇写很多了就不再赘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2 06:09 |
binhom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3 鲜花 x5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琬 于 2010-04-01 18: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那岂不是多塞钱让人打偏就好?
cc表情

这个我就不太清楚了

当时在“执刑”时都是叫“宪兵”执行的

每且每批执行的宪兵不会都在“同一区”再度执刑(台南南英商工旁边的“新光三越”以前就是“执刑区”之一)

时间大概都凌晨2~4点

通常就是先让“受刑者”先喝几杯,带出来

大部份的“受刑者”都会腿软,当然也有少数的“自已走”的

然后就到执刑区附近吃“最后一餐”

好像是“高梁酒一瓶”和“烤鸡一只”还有“白饭”

再来就蒙眼,然后不知是法医还是啥的,会去心脏地带前后都画个圈

就远距离步枪开一发,近距离手枪一发,还有一发.....对不起,我忘了表情

印象中就这样,有少的再请知道的人补充,谢谢


Maybe~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2 12:29 |
よしな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侯友宜︰死刑可具体遏止杀人犯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06 17:30 |
林雅治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真是的!政府不是神不能剥夺人的生命,反倒是杀人者个个是活神仙,要一般百姓用纳税钱供养它们一辈子...
这就是废死联名那些人的逻辑啊!! 表情


巨阳金童降生,下凡普渡女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8 12:31 |
赛亚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今天不弄死他,他们有一天会弄死你!



http://www.wretch.cc/album/a1569842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1 02:23 |
duverger0168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次要保障大多数良善公民的权利!
而不是少数泯灭天良的杀人犯的权益!
今天那些废死联盟就是死读书 钻牛角尖!
认为法律是人订 法官是人 可能会误判 造成冤狱! 认为只要是人就应该保护它们的权益!
却没有考虑到! 为了保护极少数证据确着 的杀人犯的生命权! 而置多数良善公民的权益于不顾!
让大家 尤其是受害者整天伤心难过 提心吊胆!

试问 今天那些废死联盟人权团体 有哪个成员是家中有亲人被坏人残忍杀死的! 好像没有耶!????
那他们就没有资格要求废除死刑! 应该要先废除战争! 战争才是人杀人 一次死很多人的残酷行为!
应该先集合他们的口才和爱心 到中东国家 世界各国宣扬废除战争 禁止战争才对呀!
有那份心力应该要用在对的事情上面!!!


[ 此文章被wugilin2002在2010-05-06 01:49重新编辑 ]


人生就像一场戏! 但愿人人都活的美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06 01:40 |
yvonne1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个人是觉得死刑多多少少有喝止的作用~
虽然对一些冷血杀人魔完全无效~

但毕竟有些死刑犯真的很不值得用人民的纳税钱养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6 12:03 |
midoye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赛亚人 于 2010-04-11 02: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今天不弄死他,他们有一天会弄死你!


看到这句话,我竟然笑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APNIC | Posted:2010-10-17 21:40 |
talesr41439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反对废除死刑
毕竟他还是有约束犯罪的力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0-19 16:11 |

<< 上页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95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