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inkpig1110 於 2007-11-12 10:37 發表的 <分享>老鳥兄的考試心得~免費分享(讓我今年一舉考上司法四等):
第四 條文內容與實務見解內容記清楚遠比花時間去被條文與判例判決號碼來的重要,理解比默背來的重要,畢竟國家考試考的又不是默書考試!條號記不清楚,就說根據某某法規定一語帶過即可,判例判決就用實務見解取代即可
.考古題可以多寫,以來作解題的技巧訓練與思維整理之方法,其中商事法國私強執最有效果
依我個人的經驗,在研究所考試時,引法條的方式並不受形式限制,因為出題老師看的是您的內容,就像樓上米蟲兄所言,研究所重精專.
但國考的話,建議您多花一點筆墨與時間,完整地寫出如民法第一百xx條第x項第x款,因為許多閱題者往往是實務家,像我平常寫答辯狀或是起訴狀等等,還是會引用正式的條文,這是一種禮貌,相信在國考也是一樣的
請問樓主
紅字和藍字 部份的說法好像有點矛盾耶,到底哪個方式才正確呢?
紅字:不用去記條號,內容記清楚較重要
藍字:完整地寫出如民法第一百xx條第x項第x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