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lawman0099於2007-02-16 09:21發表的 :
由於發帖所描述的事發情形內容不夠完整,所以無法有較為完整的判斷。
但是原則上如果包商是受政府機關委託施工的話,那們他們在施作工程時也是「準公務員」的身分,所以應該可以參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看看是否有什麼可以求償,要不應該也可參酌是否有行政訴訟的適用。
至於被害人本身有酒醉駕車,應該只是「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的法律問題。
至於刑事上則有過失致死的刑法問題。
所以這個問題所牽涉到的層面討論起來也是相當的大,如果沒有仔細的將事情始末釐清,是無法提供比較好的建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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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的父親因酒駕騎車...掉進地下人孔死亡...說明地下人孔就是國家或地方建設如台電的地下化...
自來水管地下化...衛生下水道的人孔...因包商也工程疏忽沒有警示或圍圍籬蓋上鐵板之類的措施!國家地方建設是屬工程發標...工程完工經政府檢驗合格標準後的一切意外才以參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未完工前權屬包商責任...國家地方政府不理會...這就是台灣政府一灌手法!只要是想問雙方都該負何等的法律問題於賠償要用哪條明細的法規要求賠償...如傷害意外...是用醫療費用及工作能力受損月收入乘於月數跟精神上的賠償...即往後併發症的費用....但是這只適用再人還活著的時候....人往生了...雙方原有的權益在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