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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s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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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地價稅..請教稅法達人
丁於台中市有十筆土地,其中一筆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公告地價為100萬元,未於規定期間申報地價,一筆為工業用地,公告地價為200萬元,依公告地價200%申報地價,一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營業用,公告地價300萬元,按公告地價60%申報地價,另七筆土地為一般用地,公告地價500萬元,申報地價400萬元,其中免稅地為100萬元,減稅地為50萬元,該年度台中市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試計算丁之應納地價稅。
ANS:
1.自用住宅用地:
1,000,000*80%*2/1,000=1,600
2.工業用地:
2,000,000*120%*10/1,000=24,000
3.公共設施保留地:
3,000,000*80%*6/1,000=14,400
4.一般土地:
3,000,000*15/1,000-1,000,000*5/1,000=40,000
40,000-(40,000*500,000/3,000,000)=33,333
5.地價稅總合:
1,600+24,000+14,400+33,333=73,333
疑問:
第4:一般土地的解答解式,我看不懂,請教地價稅達人有沒有另外一種容易瞭解的式子?請達人賜教,謝謝,感恩,祝大家身體健康,試試如意,金榜題名,及第高中。


這題看不懂
第4小題
40,000-(40,000*500,000/3,000,000)=33,333

40000是不包括免稅應繳的地價稅吧?
霧矇矇 救命!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09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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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報地價為 公告地價 80%~120%

所以 500萬 之80%~120% 為 400萬~600萬之間

申報地價為 400萬 在此範圍內 所以可用 400萬申報

2.

400萬 扣除 其中免稅地為100萬

所以 應納稅之 土地為 300萬

3.

第一式


3,000,000*15/1,000-1,000,000*5/1,000=40,000

這裡我解釋一下

土地稅法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加徵千分之十五。


所以 正確算式應該是

100萬 X 千分之10 + 200萬 X 千分之15 = 4萬


第二式

扣除 減稅地 佔 應納稅之土地比例

即為

40,000 X (1-50萬/300萬) = 33,333


[ 此文章被寂在2007-12-10 01:2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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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10 01:17 |
tens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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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式

扣除 減稅地 佔 應納稅之土地比例

即為

40,000 X (1-50萬/300萬) = 33,333

請問這部份

1.400萬是不包括免稅應納的地價稅?(用300萬去算累進稅率)

2.40,000 X (1-50萬/300萬) = 33,333
  不包括免稅應納的地價稅"扣除減稅地的地價稅"?
  減稅地我觀念有點搞亂了
  因為他不是地價稅公式後面4種 礦業 工業 農業 以及免稅用地
  所以我直覺是要課稅.....
  而這邊要扣除減稅地的部份(是指減稅地仍有課稅 只是可享有減稅利益 所以要減除減稅地的比例?)
  看的懂 我想表達的嗎?

  非常感謝回答的同學 祝金榜題名 試試順利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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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10 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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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報地價 - 免繳地價 = 為實際應負擔稅賦的土地金額(所以用300萬計算)

400萬-100萬=300萬

2. 用累進起點地價(100萬)去 計算 實際應負擔稅賦的土地金額(300萬) 所應納稅之金額(4萬)

0~1 倍 千分之10 => 100萬 X 千分之10 = 1萬

1倍~5倍 千分之15 => 200萬 X 千分之15 = 3萬

1萬+3萬=4萬

3. 再用 所應納稅之金額(4萬) 按照減稅比例扣除減稅部分(50萬/300萬) 就剩下 3.3333萬

4萬 - 4萬(50萬/300萬)

或者

4萬 X (1 - 50萬/300萬) = 3.3333萬

減稅 的比例 要扣除掉免稅的部分


[ 此文章被寂在2007-12-10 11: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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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10 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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