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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s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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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地价税..请教税法达人
丁于台中市有十笔土地,其中一笔土地为自用住宅用地,公告地价为100万元,未于规定期间申报地价,一笔为工业用地,公告地价为200万元,依公告地价200%申报地价,一笔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作营业用,公告地价300万元,按公告地价60%申报地价,另七笔土地为一般用地,公告地价500万元,申报地价400万元,其中免税地为100万元,减税地为50万元,该年度台中市累进起点地价为100万元,试计算丁之应纳地价税。
ANS:
1.自用住宅用地:
1,000,000*80%*2/1,000=1,600
2.工业用地:
2,000,000*120%*10/1,000=24,000
3.公共设施保留地:
3,000,000*80%*6/1,000=14,400
4.一般土地:
3,000,000*15/1,000-1,000,000*5/1,000=40,000
40,000-(40,000*500,000/3,000,000)=33,333
5.地价税总合:
1,600+24,000+14,400+33,333=73,333
疑问:
第4:一般土地的解答解式,我看不懂,请教地价税达人有没有另外一种容易了解的式子?请达人赐教,谢谢,感恩,祝大家身体健康,试试如意,金榜题名,及第高中。


这题看不懂
第4小题
40,000-(40,000*500,000/3,000,000)=33,333

40000是不包括免税应缴的地价税吧?
雾蒙蒙 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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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09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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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报地价为 公告地价 80%~120%

所以 500万 之80%~120% 为 400万~600万之间

申报地价为 400万 在此范围内 所以可用 400万申报

2.

400万 扣除 其中免税地为100万

所以 应纳税之 土地为 300万

3.

第一式


3,000,000*15/1,000-1,000,000*5/1,000=40,000

这里我解释一下

土地税法第 16 条
地价税基本税率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权人之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
直辖市或县 (市) 累进起点地价者,其地价税按基本税率征收;超过累进
起点地价者,依左列规定累进课征:
一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未达五倍者,就其超过部分加征千分之十五。


所以 正确算式应该是

100万 X 千分之10 + 200万 X 千分之15 = 4万


第二式

扣除 减税地 占 应纳税之土地比例

即为

40,000 X (1-50万/300万) = 33,333


[ 此文章被寂在2007-12-10 01: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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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2-10 01:17 |
tens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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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式

扣除 减税地 占 应纳税之土地比例

即为

40,000 X (1-50万/300万) = 33,333

请问这部份

1.400万是不包括免税应纳的地价税?(用300万去算累进税率)

2.40,000 X (1-50万/300万) = 33,333
  不包括免税应纳的地价税"扣除减税地的地价税"?
  减税地我观念有点搞乱了
  因为他不是地价税公式后面4种 矿业 工业 农业 以及免税用地
  所以我直觉是要课税.....
  而这边要扣除减税地的部份(是指减税地仍有课税 只是可享有减税利益 所以要减除减税地的比例?)
  看的懂 我想表达的吗?

  非常感谢回答的同学 祝金榜题名 试试顺利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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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10 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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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报地价 - 免缴地价 = 为实际应负担税赋的土地金额(所以用300万计算)

400万-100万=300万

2. 用累进起点地价(100万)去 计算 实际应负担税赋的土地金额(300万) 所应纳税之金额(4万)

0~1 倍 千分之10 => 100万 X 千分之10 = 1万

1倍~5倍 千分之15 => 200万 X 千分之15 = 3万

1万+3万=4万

3. 再用 所应纳税之金额(4万) 按照减税比例扣除减税部分(50万/300万) 就剩下 3.3333万

4万 - 4万(50万/300万)

或者

4万 X (1 - 50万/300万) = 3.3333万

减税 的比例 要扣除掉免税的部分


[ 此文章被寂在2007-12-10 11: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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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2-10 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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