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小倍 於 2009-09-05 10:06 發表的 遭斷水斷電的救濟途徑:
上法緒時我筆記上有寫遭斷水斷電的話是--民事訴訟救濟
但看到公民考古題答案竟是--訴願
想請問正確的途徑應該是???謝謝。
文做修改如下:行政執行法
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
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
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第28條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第10條
行政執行,
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斷水斷電性質上屬
事實行為,亦即以物理上強制力為手段的執行行為。是以,如不服斷水斷電之行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又,除執行機關認其聲明異議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外,如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異議人對之則不得再聲明不服。至於行政機關實施即時強制如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本題中,題目僅言及斷水斷電的救濟方式,答案應該是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只有在行政機關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涉及國家賠償時,方得依國家賠償法或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