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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遺產特留份問題!
各位懂法律的先進,請幫忙回答此問題,謝謝!

有一位朋友,他在美國及台灣都有財產,而他本人沒有結婚單身
父母兄弟姊妹都長住美國。
前幾年,他被他在美國的兄弟姊妹合起來告他遺棄父母,因為他大部分時間都在台灣工作。
可是說穿了,也只是為了錢,他父母所有支出費用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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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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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問題之前,可能要先解決國籍跟法院管轄權的問題吧?
這是國際私法的問題吧?
國際私法的問題之後,可能面臨遺產稅及贈與稅問題,這是稅法(公法)的問題。
然後才有遺產分配的問題。
看來這個要處理到遺產分配的問題,可能在法律程序上還要排隊排好後面吧!!

以上為個人看法,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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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0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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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lotz 於 2009-11-10 11:13 發表的 遺產特留份問題!: 到引言文
留下遺囑希望將全部財產留給他女友繼承。不想再分給他在美國的所有家人。
而他在美國的家人得知他去世的消息後,也趕到了台灣
開始進行遺產轉移到他們手上的動作,也就是要告他女友。
請問,根據以上事實,台灣法律中的特留份還適用嗎?
是不是一定還要保持一定的比例給他家人呢?

不是"遺囑"為大嗎?
如果是我,我要給誰,就給誰,不是嗎?
難道,就因為是"家人",就還要硬分給傷害自己的人嗎? 表情

BTW,要是她的女友是"老婆",而不只是"女朋友"的話,就不會有這問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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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1-10 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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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很大,但畢竟只是個人意思表示。
稅法關係到國家公權力,是不是應該比個人意思表示更優先呢?
國家公權力再怎麼大,應該也不會管到別的國家的事吧?

不過遺囑真的很大,是相對的大,不是絕對的大!
至少特留分就比它大~~

以上為個人意見,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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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0 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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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美國的財產,之前的棄養官司中已經判決他在美國的財產要全數給他家人。
現在有問題的只有台灣這邊的財產。
所以,應該只會在台灣提告。
依造上述回覆,看來特留份是逃不了的了!
若根據之前棄養的官司採用民法第1145條,「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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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1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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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lotz 於 2009-11-11 08: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他在美國的財產,之前的棄養官司中已經判決他在美國的財產要全數給他家人。
現在有問題的只有台灣這邊的財產。
所以,應該只會在台灣提告。
依造上述回覆,看來特留份是逃不了的了!
若根據之前棄養的官司採用民法第1145條,「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有用嗎?
容我借題發問一下:

如果是以下兩種情況呢?

1. 要是他的女朋友是老婆呢?

2. 要是他的遺囑是給"慈善機構"呢?
PS: 總比留給"傷害他的人"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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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1-11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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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09-11-11 20: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容我借題發問一下:

如果是以下兩種情況呢?

1. 要是他的女朋友是老婆呢?

2. 要是他的遺囑是給"慈善機構"呢?
PS: 總比留給"傷害他的人"好吧.


依造目前的法律來看
如果身份是「老婆」應該就有可能可以拿到遺產,但還是會有特留份的問題。
要提出證明,被繼承人有傷害或侮辱情事,我看很難提出來吧!
就算將來到法庭上說出來此事實,但是該案件是判輸,看來也很難逆轉勝!
所以,就算他的遺願是不給他家人,看來是不可能了!
現在就走一步算一步吧!
反正能幫的盡量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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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2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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