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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lotz 於 2009-11-10 11:13 發表的 遺產特留份問題!: 留下遺囑希望將全部財產留給他女友繼承。不想再分給他在美國的所有家人。而他在美國的家人得知他去世的消息後,也趕到了台灣開始進行遺產轉移到他們手上的動作,也就是要告他女友。請問,根據以上事實,台灣法律中的特留份還適用嗎?是不是一定還要保持一定的比例給他家人呢?
下面是引用 lancelotz 於 2009-11-11 08:34 發表的 : 他在美國的財產,之前的棄養官司中已經判決他在美國的財產要全數給他家人。現在有問題的只有台灣這邊的財產。所以,應該只會在台灣提告。依造上述回覆,看來特留份是逃不了的了!若根據之前棄養的官司採用民法第1145條,「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有用嗎?
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09-11-11 20:09 發表的 : 容我借題發問一下:如果是以下兩種情況呢?1. 要是他的女朋友是老婆呢?2. 要是他的遺囑是給"慈善機構"呢?PS: 總比留給"傷害他的人"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