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於 2011-03-21 16:40 發表的 : 以第一個例子 在高速下 然若丟出石頭 以特定空間 不特定人數 丟出 主客觀 都知道 會有傷害事件 但是行為人 已經成年 應知道 會發生傷害 就是故意 若無人傷害 又怎麼會有刑法的適用於地 台灣 刑法 是最後的手段 假如能用民法 行政法 可以處理 就用最輕最新的原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21 16:47 發表的 : 1.當然,(輕)傷害不罰未遂。但為殺人未遂有罰,為何不是論殺人未遂? 2.最輕最新原則 大大說的是刑法的謙抑思想,或刑法之最後手段性吧!?
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於 2011-03-21 22:16 發表的 : 1.輕傷 不罰未遂 主要原因 就是立法者對於犯意的界定 是處于 主觀上(想) 客觀上 (做) 假如 今天他丟出去 並非 想要對某甲或某乙造成傷害 或者是有殺人的犯意 如何來依法量刑 它是殺人或是傷害 就大大舉的例子 頂多也是過失傷害 無法構成殺人既遂或未遂 假如今天發生命案造成死亡 你認為法官會判殺人既遂還是過失殺人 就如同 之前一個案例 想要幫女兒出口氣 派人 去將男友 脫褲子 用木棒放入肛門 第一審 法院判 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跟傷害 的罪刑是天與地之別 這就是在強制性交 上面有無滿足一方之所慾的判定 高院最後判傷害 不知道這樣是否離題 抱歉 小弟不太會舉例 如有冒犯 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