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于 2011-03-21 16:40 发表的 : 以第一个例子 在高速下 然若丢出石头 以特定空间 不特定人数 丢出 主客观 都知道 会有伤害事件 但是行为人 已经成年 应知道 会发生伤害 就是故意 若无人伤害 又怎么会有刑法的适用于地 台湾 刑法 是最后的手段 假如能用民法 行政法 可以处理 就用最轻最新的原则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21 16:47 发表的 : 1.当然,(轻)伤害不罚未遂。但为杀人未遂有罚,为何不是论杀人未遂? 2.最轻最新原则 大大说的是刑法的谦抑思想,或刑法之最后手段性吧!?
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于 2011-03-21 22:16 发表的 : 1.轻伤 不罚未遂 主要原因 就是立法者对于犯意的界定 是处于 主观上(想) 客观上 (做) 假如 今天他丢出去 并非 想要对某甲或某乙造成伤害 或者是有杀人的犯意 如何来依法量刑 它是杀人或是伤害 就大大举的例子 顶多也是过失伤害 无法构成杀人既遂或未遂 假如今天发生命案造成死亡 你认为法官会判杀人既遂还是过失杀人 就如同 之前一个案例 想要帮女儿出口气 派人 去将男友 脱裤子 用木棒放入肛门 第一审 法院判 强制性交 强制性交跟伤害 的罪刑是天与地之别 这就是在强制性交 上面有无满足一方之所欲的判定 高院最后判伤害 不知道这样是否离题 抱歉 小弟不太会举例 如有冒犯 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