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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于 2011-03-21 16: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第一个例子 在高速下 然若丢出石头 以特定空间 不特定人数 丢出 主客观 都知道
会有伤害事件 但是行为人 已经成年 应知道 会发生伤害 就是故意

若无人伤害 又怎么会有刑法的适用于地 台湾 刑法 是最后的手段 假如能用民法 行政法 可以处理 就用最轻最新的原则



1.当然,(轻)伤害不罚未遂。但为杀人未遂有罚,为何不是论杀人未遂?
2.最轻最新原则表情   大大说的是刑法的谦抑思想,或刑法之最后手段性吧!?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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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21 16: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当然,(轻)伤害不罚未遂。但为杀人未遂有罚,为何不是论杀人未遂?
2.最轻最新原则表情   大大说的是刑法的谦抑思想,或刑法之最后手段性吧!?


1.轻伤 不罚未遂 主要原因 就是立法者对于犯意的界定 是处于 主观上(想) 客观上 (做)
  假如 今天他丢出去 并非 想要对某甲或某乙造成伤害 或者是有杀人的犯意 如何来依法量刑 它是杀人或是伤害
  就大大举的例子 顶多也是过失伤害 无法构成杀人既遂或未遂 假如今天发生命案造成死亡 你认为法官会判杀人既遂还是过失杀人
  就如同 之前一个案例 想要帮女儿出口气 派人 去将男友 脱裤子 用木棒放入肛门 第一审 法院判 强制性交 强制性交跟伤害 的罪刑是天与地之别 这就是在强制性交 上面有无满足一方之所欲的判定 高院最后判伤害

不知道这样是否离题 抱歉 小弟不太会举例 如有冒犯 请见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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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于 2011-03-21 22: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轻伤 不罚未遂 主要原因 就是立法者对于犯意的界定 是处于 主观上(想) 客观上 (做)
  假如 今天他丢出去 并非 想要对某甲或某乙造成伤害 或者是有杀人的犯意 如何来依法量刑 它是杀人或是伤害
  就大大举的例子 顶多也是过失伤害 无法构成杀人既遂或未遂 假如今天发生命案造成死亡 你认为法官会判杀人既遂还是过失杀人
  就如同 之前一个案例 想要帮女儿出口气 派人 去将男友 脱裤子 用木棒放入肛门 第一审 法院判 强制性交 强制性交跟伤害 的罪刑是天与地之别 这就是在强制性交 上面有无满足一方之所欲的判定 高院最后判伤害

不知道这样是否离题 抱歉 小弟不太会举例 如有冒犯 请见谅


1.我的意思是,既然认定从天桥上朝下面高速行驶的车丢掷石头,并丢死人,可成立杀人既遂!
那就有如甲拿枪朝人群开枪,随便打死一个人(未必故意),都可以论杀人既遂!
但问题来了,若只打伤一个人,那要论伤害既遂还是杀人未遂?
那如果没打中任何人,是要论杀人未遂还是无罪?

2.至于强制性交与伤害,个人认为那是「不同罪质」的东西......似乎不适合放在这边做例子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21 22:53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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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没什么,问题只是有时候从客观立场很难看的出行为人主观的世界,
如此而已~~!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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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没什么,问题只是有时候从客观立场很难看的出行为人主观的世界,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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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错,证明的问题,应该留给程序法去解决
实体法的功能有其极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2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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