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weifan於2007-01-24 10:23發表的 : 回答一:是的,須於被繼承人死後才能為拋棄繼承(因為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請參民法第1147條)回答二:到地方法院辦理,但如何辦理我也不曉得^^",如果不懂辦理程序可詢問櫃台人員。 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是說,如果大大跟您的姊姊都辦理拋棄繼承後須再通知應為繼承之人(例如您父親的兄弟姐妹).......
下面是引用Rowayne於2007-01-24 10:28發表的 : 哇…還要和生父的兄弟姐妹說呀…。都要二十幾年了,是生是死也不知道。看到我生父,沒打死他就不錯了…。唉…真造孽呀,怎有這種父親!我實在很不想和他有任何連繫呢! 謝謝大大的解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