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09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30186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公務員是否可開店當投資者
如題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
我不太瞭解公務員是不是可以投資開餐飲業呢?
只投資 不管事的 委由別人來管理
或是其它有限制的 請各位指教一下
謝謝


請給我花以示鼓厲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7-09-28 23:10 |
jasonwu082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銓敘部七十八年九月九日台華法一字第三○五八九一號函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其中,但書所稱「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固未將其他主要事業,如林、漁、牧、狩獵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等事業,逐一列舉,惟揆諸上開條文之立法目的,係在適度規範公務員之投資行為,故對其投資型態、投資額度及所投資之事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等事項均有所限制,以促使公務員能專心職務、努力從公,換言之,其目的似非在於限制公務員所投資之事業類別。
二、公務員投資於營造業公司為股東,如其投資行為符合下列要件:「(一)所投資之事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二)僅得投資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按:七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已無兩合公司),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三)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當為法所不禁。
-------------------------------------------------------------------------------------------------------------------------------------------
雖然公務員服務法十三條沒有提到合夥,但由此解釋函約略可推知,原則可以投資,但是要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出資額不能超過百分之十,且不能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如果是獨資應該就不行,縱使委任他人管理,可是出資額為百分之一百,如此就不符合規定。
以上純為個人看法,僅供參考,欲知明確答案,應詢問銓敘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09-29 09:34 |
jasonwu082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
銓敘部八十二年四月三日八二台華法一字第0八二五七八0號函
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因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或對於公司設立前所負債務,均應負連帶責任,……茲因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依照前開公司法規定,負有極重之公司籌設義務,如公務員兼任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於其本職工作當有影響,且因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前所負債務,其責任屬於連帶責任,此與股東僅就其所認股份,負有限責任,本質上亦有不同。……準此,公務員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既與公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意旨有違,自應不得擔任。
-------------------------------------------------------------------------------------------------------------------------------------------
依此函及公務員服務法十三條、民法六八一條,可得知,由於合夥人之責任過重,故不得為之。
查公司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司種類有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務員服務法十三條僅限投資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旨在避免公務員負擔過重的責任,故有此規定。
準此,獨資及合夥,公務員不得為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09-29 10:36 |
jasonwu082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
銓敘部79.5.24.(79)臺華法一字第0四0一八三號函
本案臺灣省政府衛生處孫先生擬投資於中山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因該(本)公司所在地係設於高雄
市,有關之藥商管理監督業務,屬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監督範圍,而非屬臺灣省政府(衛生處)監督之轄區,
孫先生之投資行為,可認為合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所定「投資於非屬其服認為合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
條第一項所定「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事業」
要件之規定。但仍以其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該公司股本
總額百分之十,且其投資並不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方屬
適法。又以後該公司如將其本公司改設於臺灣省區域內,
或於臺灣省區域內設立分公司或營業處、所,依藥物藥商
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其營業應受臺灣省政府(衛生處
)之許可、監督時,則其投資行為仍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三條之規定,應予避免。(銓敘部79.5.24.(79)臺
華法一字第0四0一八三號函)
-------------------------------------------------------------------------------------------------------------------------------------------
此函為關於服務機關監督之函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09-29 11:01 |
irisap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鮮花 x1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公務員可否經營商業?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9-29 22:28 |
霞客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2 鮮花 x10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 規定是表面樣子啦...


塵與土. 雲和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0-03 20:08 |
jutt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 鮮花 x2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們詳細的說明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9 01:4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4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