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9282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ar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那個丟女嬰下熱鍋的父親...成立甚麼罪?
看網路新聞說..那位父親是因為醉酒,又跟妻子吵架,言語刺激...才把女嬰丟入熱鍋...
這可以§19第1項或第二項..減輕刑責嗎?


以這個新聞資料為主

黃男燙死女兒 檢方:最重可求處死刑
更新日期:2009/04/21 14:05
黃姓小女嬰傷重不幸死亡,狠心的父親黃姓男子面臨重罪,檢方今天以殺人罪嫌提訊被收押的黃姓男子,檢方表示,黃姓嫌犯不僅觸犯殺人罪,對女兒不人道行為更觸犯兒少法,可加重二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marsha在2009-04-21 18:3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分享,時事確實有可能會考


獻花 x5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1 18:15 |
jane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今天看新聞,那個母親說她不在第一現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1 18:2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根據相關報導:
和美鎮從事麵條製作的黃姓男子(48歲)清晨送麵條時,與攤商共飲,黃一人即喝了約300cc高粱酒
,返回麵廠時,同居人林婦(45歲)責備他早上喝酒,某剛好抱著僅10個月大的女兒,站在汆燙麵
條的鐵鍋旁,林婦突然說出「有種就把女兒丟入鍋內煮…」,黃某一時氣憤,竟將女嬰丟入,林婦嚇
得趕緊將女兒撈起.

1.黃一人即喝了約300cc高粱酒
我覺得不適用19-1或2
電視新聞上有鄰居表態黃姓男子經常於酒後鬧事.黃姓男子的行為
發生客觀上應有預見他人法亦遭致侵害而不預見的情形.
且報上註明.黃某站在汆燙麵條的鐵鍋旁煮麵.可推定其精神狀態健全與否

2.林婦突然說出「有種就把女兒丟入鍋內煮…」黃某剛好抱著僅10個月大的女兒
可見黃姓男子為當場受激.將其抱住的女兒.丟入鍋內的行為有273的考量
惟.相關報導:
最令人訝異的是,當女嬰命在旦夕之際,黃嫌竟還不當一回事,直到和美警分局員警找上門時
,還一派輕鬆的在家裡繼續煮麵條。
此行為之表現是否於行為已具備普通殺人之犯意?

實際上黃姓男子罪行之認定.還是要以偵查單位為主.因為報紙並未詳細說明細節

~以上報導來源天空新聞http://forum.n.yam.c...ty.html~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21 19:5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1的分析甚為有理,但2部分有點荒腔走板(引用刑273?及犯後之述敘乃刑57之事,此與犯罪成立關連不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4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21 19:4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黃某該如何論罪,應依法院調查後所認定的事實始得加以適用法律,而加以處罰。
因為新聞報導與事實常有出入,所以在事實尚未明朗之前是無法加以論斷的。
或許有人願意自告奮勇設計成考題,大家一起來討論也無妨。
但因一時的魯莽,竟然對十個月大的嬰兒做出如此殘暴的行為,無論如何是要從重量刑的。 表情
祝福那位來不及長大的女嬰,下輩子能在幸福的家庭中快樂的長大,如果有來生的話!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6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1 20:40 |
Vorsatz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鮮花 x1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21 20: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黃某該如何論罪,應依法院調查後所認定的事實始得加以適用法律,而加以處罰。
因為新聞報導與事實常有出入,所以在事實尚未明朗之前是無法加以論斷的。
或許有人願意自告奮勇設計成考題,大家一起來討論也無妨。
但因一時的魯莽,竟然對十個月大的嬰兒做出如此殘暴的行為,無論如何是要從重量刑的。 表情
祝福那位來不及長大的女嬰,下輩子能在幸福的家庭中快樂的長大,如果有來生的話!表情


正解...推一下..表情
實在是有夠客觀、中性的回答
不過坦白說一般看法條,這案件的確很容易忽略還有兒少法呢~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21 20:54 |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女之母是否成立教唆罪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1 21:43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小奈噗 於 2009-04-21 21: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女之母是否成立教唆罪嗎??


我覺得,一切的經過我們都不太清楚,都只是片面的聽媒體說,實在不太準欸表情
而且好像每家講的又不太一樣
愈讀愈覺得,真實的個案,好像很難單純的用法律去討論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時事新聞本來就是片段的,在起訴書或判決書出來之前,本是如此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6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21 21:53 |
mar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小奈噗 於 2009-04-21 21: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女之母是否成立教唆罪嗎??
個人覺得...應該不成立! 表情
因為教唆罪,必須要有雙重故意,也就需要挑起他人犯罪之故意..以及被教唆人實現犯罪之故意...
我想母親只是語言上刺激...應沒有要先生真的把小孩丟下熱鍋的故意..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好強,果然有進步


獻花 x3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21 22:08 |
inf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牽涉蠻廣的感覺,

父親有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義憤、及主觀犯意是基於傷害或重傷害還是殺人的問題,

母親有教唆故意、教唆既遂故意、中止犯的問題,

唉~蠻感傷的時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就是因為涉及廣泛,才要考生整理頭緒出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21 22:28 |
tccchie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照中國人情理法的概念
無情之人判死罪
無理之人該死
無法之人罪該萬死唯一死刑,那還便宜他了,應該讓他也嚐一嚐下鍋的滋味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winkor) | 理由: 應報思想太重?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2 06:45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4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