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報導:
和美鎮從事麵條製作的黃姓男子(48歲)清晨送麵條時,與攤商共飲,黃一人即喝了約
300cc高粱酒 ,返回麵廠時,同居人林婦(45歲)責備他早上喝酒,
黃某剛好抱著僅10個月大的女兒,站在汆燙麵
條的鐵鍋旁,
林婦突然說出「有種就把女兒丟入鍋內煮…」,黃某一時氣憤,竟將女嬰丟入,林婦嚇
得趕緊將女兒撈起.
1.
黃一人即喝了約300cc高粱酒 我覺得不適用19-1或2
電視新聞上有鄰居表態黃姓男子經常於酒後鬧事.黃姓男子的行為
發生客觀上應有預見他人法亦遭致侵害而不預見的情形.
且報上註明.黃某站在汆燙麵條的鐵鍋旁煮麵.可推定其精神狀態健全與否
2.
林婦突然說出「有種就把女兒丟入鍋內煮…」及
黃某剛好抱著僅10個月大的女兒 可見黃姓男子為當場受激.將其抱住的女兒.丟入鍋內的行為有273的考量
惟.相關報導:
最令人訝異的是,當女嬰命在旦夕之際,黃嫌竟還不當一回事,直到和美警分局員警找上門時
,還一派輕鬆的在家裡繼續煮麵條。
此行為之表現是否於行為已具備普通殺人之犯意?
實際上黃姓男子罪行之認定.還是要以偵查單位為主.因為報紙並未詳細說明細節
~以上報導來源天空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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