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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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責任能力有當事人能力 責任能力指行為人負擔罪責的能力,而當事人能力依民訴40條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依民法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當事人係指,成為刑訴3條所列訴訟程序上的自訴人或被告,故有責任能力有當事人能力
2.有當事人能力不一定有責任能力 例如未成年人,行為觸犯法律,依刑法18~20條對責任能力的限制,而不具備責任能力, 但仍為訴訟程序上之當事人.
3.有責任能力不一定有訴訟能力 訴訟能力是指以當事人身份提起訴訟並承擔訴訟結果者, 今路人甲見某乙打傷女友丙,出於義憤向法院提起自訴控告某乙觸犯傷害罪是否可行? 依刑訴319I前段,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自訴,某甲非被害人,縱為有責任能力人,亦無訴訟能力 但若今天被打傷者為某甲,自得依被害人身份提起自訴
4.有訴訟能力不一定有責任能力 係指於刑訴332條情形者,承上,某丙對某乙提起自訴,不料於某乙於審判程序中,辯論程序終結前因傷勢惡化喪失行為能力 於319I內所列之人(法代;血親)得為丙承擔訴訟,故丙雖有訴訟能力,但無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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