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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t980 於 2009-10-03 20:23 發表的 刑法 未遂: 某甲與某乙存有夙仇,乙曾經公開放話,要甲死得很難看,某日甲走在一治安不佳的暗巷中,忽見前方牆角暗處有一人埋伏,甲認為該埋伏之人為乙,心想先下手為強,乃檢起路邊之木棍,決意將乙殺害,甲以手中木棍向該埋伏之人之頭部重擊,事後甲發現其所攻擊者,只是一遭人丟棄之服裝模特兒,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是否可罰。
答:
無法構成殺人(未遂)罪,因甲誤以為服裝模特兒為乙,進而攻擊服裝模特兒而非攻擊乙,其客體錯誤,已與殺人(未遂)罪無涉亦不構成毀損罪,蓋該服裝模特兒乃遭人丟棄之物,不屬任何人所有,故不成立毀損罪結論:無法可罰.
這邊有無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或者換個問法 今天即便確實有一人在暗巷埋伏自己 我們即時發現
那麼 是否侵害已進展到必須立即採取防衛行為的階段 而先法制人 對埋伏者展開攻擊?
個人持否定的看法
事實情狀是a 某甲主觀上想像的情狀是b b即便為事實情狀也不屬於現在不法侵害 甲主觀上想像的情狀
並非現在不法侵害情狀 故無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若有誤請指正
答:
這部分會有預想防衛問題,自認將遭受攻擊而先行自我防衛,這裡我採跟你相同見解因為要將採自我防衛的時間點往前拉到多前,這是很麻煩的事,所以我個人以為要符合正當防衛要件就必須要在"正在"遭受侵害時,
以刑法271條殺人罪來看{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成立殺人罪有3個構成要件:1.殺的動作2.被殺的客體3.殺的主體,以上面問題而言,甲的行為看似都符合1.2.3.但是他殺的是服裝模特兒不是人,所以2.不成立即客體錯誤,構成要件不成立,
以上個人淺見,有錯請各位先進指正
共同討論以求精進不甚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