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35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问题练习
乙债务在身向甲借钱,甲唆使乙至风景区偷取小贩的钱,以解决债务问题.乙认为自己一人犯罪,没有把握,迟迟没有行动.数日后,甲知悉乙仍然急用钱,遂告知乙小贩丙之钱财放置地方,并邀乙合作窃取其财物.两人因此共同谋议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1 13:5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陷害教唆.释字109.94年修法事由.意图?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2 00:29 |
vincent08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唆使乙行窃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依刑法第29条之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2.题示情形,甲的教唆行为尚未使乙实行窃盗罪,当然不成立窃盗罪之教唆犯。
(二)甲与乙共同谋议窃盗后,放弃实行窃盗行为,使乙窃取丙的财物失败,甲是否成立普通窃盗未遂罪之共同正犯(320III+28)?
  1.甲乙二人均对于窃取丙之财物具有故意,且两人具有犯意联络及犯意分担行为,该当共同正犯之要件。
  2.题示情形,关键在于甲于着手实行前即放弃犯罪实行,得否依中止犯(27)之规定减轻或免除其刑?
  (1)依刑法第27条之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因己意中止使结果不发生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2)题示情形,乙着手实行窃盗行为,但未成功取得丙之财物,而甲于预备阶段即为己意中止,且结果不发生亦与甲之中止行为有关,惟中止犯之适用需着手实行犯罪行为,故甲不得依中止犯之规定减轻其刑。
  (3)亦有学者认为中止犯之适用应包含预备时期之中止行为,而不应拘泥法条文字,应以立法目的为之,合并说明。
  (4)若依共犯脱离理论,甲于预备时期即脱离共同正犯,同时包含物质上脱离及精神上脱离,且亦积极使结果不发生,故甲仅需为预备时期之行为负责,又普通窃盗罪并无处罚预备犯,故甲不该当本罪。
  3.依实务,甲仍成立普通窃盗未遂罪,依学说见解,甲不该当犯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2 17:25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乙债务在身向甲借钱,甲A唆使乙至风景区偷取小贩的钱,以解决债务问题.乙认为自己一人犯罪,没有把握,迟迟B没有行动.数日后,甲知悉乙仍然急用钱,遂C告知乙小贩丙之钱财放置地方,并邀乙合作窃取其财物.两人因此D共同谋议犯罪细节,并议定在E人多时由乙下手,甲F进行把风.
行动当天,甲提早到达G勘察状况,看到丙努力工作的态度后,甲毅然决定H放弃行为计画.甲离开现场前I告诉丙要小心保管财物,并以J手机知会乙,其放弃犯罪,不会到场帮乙把风.乙不理会甲临时变故,仍决意一人K进行窃取行为.乙依计画取得丙放钱的铁罐,打开却L空无一物,原来丙在甲告知要小心保管财物后,即将钱财放置他处.试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大纲:争点
(一)甲前后教唆算一行为或数行为?整体观察,一行为.
(二)甲乙谋议(犯意连络和行为分工),人多处算不算加重事由,不罚预备犯.(释109和刑28的比较)
(三)甲勘察是否为窃盗罪着手?风险说,物色说,客观TB要件
(四)甲中止后,有无符合共犯中止要件:除去危险?或采脱离论?
(五)甲中止后,乙偷是另成起意或原计划?
(六)乙偷空物,算26不能犯或障碍未遂(25II,26,27)
.................................................
设争点选择可能一结果推论如下:
甲不成立任何罪名:
(一)甲前后教唆算一行为或数行为?整体观察,一行为.
  算数行为,则前次教唆因采共犯从属论,失败教唆,甲不犯罪.后一教唆,因甲为共犯谋议,故竞合或吸收,主体不符,不成立教唆犯.
(二)甲乙谋议(犯意连络和行为分工),犯人多处算不算加重事由,不罚预备犯.(释109和刑28的比较)
  释109,甲乙成立共谋,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依其计划是普通窃盗或有加重事由(人多处),虽容易下手,但不能类推车站(刑1)
(三)甲勘察是否为窃盗罪着手?风险说,物色说,客观TB要件
      勘察不算窃盗罪着手(物色说)
(四)甲中止后,有无符合共犯中止要件:除去危险?或采脱离论?
  则视(五)而定,..因为犯罪没有结果,则不是未遂犯.更没有中止可言.
(五)甲中止后,乙偷是另成起意或原计划?
  甲没有下手,而乙偷是另起意,根本和甲无关
(六)乙偷空物,算26不能犯或障碍未遂(25II,26,27)
  则乙偷空物,具有危险在,并非其已意中止,虽结果未出现(财物无损),成立障碍未遂.(故意障碍未遂)

......................
因为有不同的可能路径,所以结论会不同.
例如:前后教唆算一行为,而乙下手为依原计划,
则甲可能成立甲乙共犯窃盗未遂案中止犯.不另论教唆罪.

............
司律的答案,不会只有一个.像选择题那样.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2 21:5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总结一下:请各位大大思考选择题(100年可能争议题?)
1,如题甲乙犯何罪:以下何者正确?
A,甲无罪,乙窃盗即遂罪
  B,甲无罪,乙窃盗未遂罪
  C,甲共同窃盗中止犯,乙共同窃盗未遂罪
  D,甲无罪,乙不能犯
2如乙成立共同窃盗未遂罪,法条引用?
A刑法25II,320II,28
B刑法1,251,25II,320I,320II,28
C刑法1,12I,13I,25II,320I,320II,26,27,28
D刑法1.12I,13I,25I,25II,320I,320II,26,27,28,释109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2 23:19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320II都改为320III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2 23:37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大大:
(三)甲勘察是否为窃盗罪着手?风险说,物色说,客观TB要件
    勘察不算窃盗罪着手(物色说)
这个着手的审查分类是那位学者或哪里有参考书?
谢谢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1-02 23:5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综合概念,
1风险来自,客观归责理论
2物色,来自实务
3客观TB来自刑28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3 09:0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否请各位大大,练习如何将前开争点改为三阶审查方式的标准型拟答?
甲是否犯罪,视乙是否犯罪,及甲乙是否成立共犯,回答如下:
一乙之行为(三阶)


二甲之行为(三阶)



结论: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3 10:45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第对上面的大大门所解,个人有些小小疑问??
虽然题示问甲如何论处??但甲乙是共同正犯(哪一类型??),
甲之所为乃附丽于乙之作为,应先简略叙述乙论罪过程,
而后在对题针对争点,不同意见分别予于说明。
甲乙之共同正犯--->实行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关系之脱离??
个人减免刑罚事由--->中止犯、准中止犯??
以上个人对此题争点的观点
这样论述自成三阶。


抚平失落的心,满足一年没有娱乐的生活,终于看玩布袋戏、海贼王
该是面对现实,接受挫折、磨练,从心开始~~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03 14:16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6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