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7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eeling777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題目
公務員甲系安分守己的公務員,丙欲行賄甲,既打電話給甲之妻乙,以系一愛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8 23:2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判例字號】25_上_2253
  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
題目是否改為,有人將會錢拿給甲?題旨沒有甲違背,,,故
則公務員普通收賄罪,為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
一,甲之行為,為不可罰行為
  1客觀上,甲收會錢,事實上該錢為賄款,客觀上成立.
  2主觀上,甲不知,無故意.
  故甲不成立犯罪.
二,乙之行為
  1客觀上:乙不具公務員資格,不成立收賄罪主體.
  客觀上構成要件不符.唯依刑法31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則乙可能成立121普通收賄罪即遂罪.但乙叫甲收會錢,僅乙為支配者,兩人無共同實行,教唆,幫助之犯意聯絡.故乙不犯刑法121普通收賄罪.
  
  2乙叫甲收會款(實為賄款),甲也收了,是否成立共犯?
  依25台上2253,則甲乙間沒有犯意聯絡,甲不可罰,亦不為共犯,僅乙知.故乙可能成立利用無可罰之人犯罪之間接正犯.
  依刑31I,乙擬制主體適格,又依25台上2253,乙為自己犯罪,雖乙未親自實行,但有使甲實行,成立刑法121普通收賄罪間接正犯.(學理上)

以上,請大家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論述經過有點怪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08:39 |
feeling777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課本上的經典考題QQ 老師說是 甲乙 均無罪..
適用25 2253判例 我怎麼想也想不通甲乙 無罪呀...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10:5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因為不知,無故意,故不犯罪
乙因為沒有主體適格,且是由甲實行:
1乙依25上2253,係以自己意思為犯罪惹起,原應論以正犯.唯其不具公務員身分,又無刑法31I之情形(有一個犯罪的甲),故不成立犯罪.
2唯如此,違反人民法感情,有間接正犯的討論.
無身分犯,利用不知的具身分者,有無成立犯罪?若以刑法121法益保護,係以保障公務員的廉潔性,則乙當然不犯罪.
(是以構成要作的身分和法益立場去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11:3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
乙的部分:
1乙無主體適格,故學者多主張,不會成立正犯,也不會共犯.
2但實務及少數說,則認為法感情,不能有漏洞,利用他人為自己犯罪,乙成立間接正犯.
3若以25上2253的犯意犯行對映原則,則乙所知(對客觀構成要件的知慾,和實行行為一致),乙知自己沒有主體適格,不犯罪.
4若以刑法31I,則擬制共犯或擬制正犯,除了主體不符外,本題另外有甲乙間缺少共同犯意,所以無正犯甲,亦無間接正犯乙.另外,必須說的是乙以犯罪支配的優勢者,若能成立,則為正犯,不是教唆犯.

以上,請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1 00:0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2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