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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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 甲夜间侵入乙宅A,偷了乙的宝石一颗B,被乙发现,甲即拿出刀子,胁迫乙不准动,乙没有任何动作C,甲即离开盗所.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时,放火烧屋D,幸而火势不大,乙即灭火,请问甲之行为有无刑责?(请大家练习找争点) ........... A=306I B=320I+刀321I C=304或302或准强盗329(释630)致使不能抗拒+刀(321I) D=173I,III(未遂)或算是329的暴力或是332的结合行为?(后者) .............. 竞合: 仅论准强盗放火罪?或准强盗+故意放火未遂? A+B=加重两次的窃盗罪,主文列出(其中一加重理由中说明) A+B+C=准加重强盗即遂罪 A+B+C+D=332II第一款强盗放火结合罪(加重事由不算了) 或A+B+C,及D=准强盗即遂十放火未遂,数罪并罚(结合两罪均需即遂)(加重事由不算了) 或A+B+C+D=加重准强盗放火结合罪 或A+B+C,及D=夜间侵入或携凶加重准强盗即遂罪,放火未遂罪,数罪并罚(完全评价)
(因为结合犯刑责已太重了,故加重事由(刑321),就不再算了(有一说) 第三百三十二条(强盗结合罪) 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强制性交者。 三、掳人勒赎者。 四、使人受重伤者。
第三百二十九条(准强盗罪) 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
第三百三十条(加重强盗罪) 犯强盗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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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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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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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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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夜间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宝石一颗,被乙发现,甲即拿出刀子 ,胁迫乙不准动,乙没有任何动作,甲即离开盗所.为避免被追捕 ,甲走之时,放火烧屋,幸而火势不大,乙即灭火,请问甲之行为有 无刑责?(请大家练习找争点) 1.夜间侵入住宅窃盗+携带凶器窃盗=一个321加重窃盗 2.胁迫乙不准动->致使难以抗拒?释字630 3.为避免逮捕.放火(刑法173)->329准强盗->328强盗->330加重强盗 ->332强盗放火结合犯(对于330是特别关系) 结合犯:既未遂判断.相结合之罪是否既遂 放火罪:引燃说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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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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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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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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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7 23:10 发表的: 甲夜间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宝石一颗,被乙发现,甲即拿出刀子,胁迫乙不准动,乙没有任何动作,甲即离开盗所.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时,放火烧屋,幸而火势不大,乙即灭火,请问甲之行为有无刑责?(请大家练习找争点) 1.甲夜间侵入乙宅,偷了乙的宝石一颗=321 2.甲即拿出刀子,胁迫乙不准动=304,但小弟觉得这为保护赃物.此已该当329 3.321因329所以330 4.为避免被追捕,甲走之时,放火烧屋,幸而火势不大,乙即灭火=173小弟认为此已为既遂 5.330+173=332 6.结论甲为强盗放火结合犯 又写错了吗?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20 17: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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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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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20 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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