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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外國人通姦,那可否告通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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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瓶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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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和外國人通姦,那可否告通姦呢
前陣子,電視上一直在討論孫仲瑜和吳育昇的問題?
吳育昇的太太可以告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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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0 02:19 |
冰咖啡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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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條規定,我國人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該罪須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當地法律亦有處罰者,始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如大大所述,在外國與外國人通姦,並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補充:由於通姦罪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通姦罪1年以下),故通姦行為只要在外國,無論對象是本國人或外國人,或者該國有無處罰之規定,均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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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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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0 07:40 |
sierfa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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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又稱屬地主義。
又,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所以在本國以內實施通姦行為,通姦的對象不論是外國人或本國人都有通姦罪的適用。
如果在外國實施通姦行為,也許可以考慮請求損害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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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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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09-12-10 09:02 |
nickwu99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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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也不限定外國人吧, 只要是在外國發生, 無論是和外國人或本國人通姦均無本國刑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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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Good day
N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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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0 09:03 |
春之柏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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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找阿拉伯國家地區辦理結婚,可以多妻合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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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0 09:43 |
lai0913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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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第3條,第4條,無論何罪,只要是本法有規定的,皆可罰
如果非在本國領土,且不符第7條及第8條的規定,無論是何人,皆無本法的適用
以上僅是晚輩的看法
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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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09-12-10 10:01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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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針對外國人可能還有刑法16條可以用.甚至有前半段."除有正當理
由而無法避免之外"出現免刑的適用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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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0 10:29 |
8G9119
級別: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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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了1個怪怪的判決,只能說匪夷所思,怪哉
91年訴字第9號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美娜係印尼籍人士,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八日在印尼勿加西與林煥源合法有效結婚,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新竹縣峨眉鄉戶政事務所辦畢結婚登記,為林煥源之妻,乃有配偶之人。被告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竟於與林煥源結婚後改名為梁秀琴,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與不知情之石明吉在印尼坤甸舉行公開儀式結婚,並於同年七月十八日向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所辦理結婚登記,而重為婚姻。嗣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晚上九時十分許,在桃園縣大園鄉中正國際機楊入境出口處,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前段重婚罪嫌云云。
二、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一條、第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五、六條以外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中華民國之刑法,易言之,此種行為係屬不罰,如經起訴,應為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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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09-12-10 14:29 |
春之柏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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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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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重婚?
重婚是繼續犯或行為犯或結果犯?
若是繼續犯,那就國外儀式,國內還在.算國內犯.
又民法修法前,為儀式婚,其重婚罪即遂於國外公開儀式.(此部分保留,還要看國私)
若是現行民法,其在國內登記時始成立重婚罪(保留,看國私).算國內犯罪.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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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0 17:02 |
8G9119
級別: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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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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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該屬於結果犯吧
不過現今戶政事務所都以電腦連線
小的以為重婚罪本條文是否形同虛設
另外關於刑法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小的以為,即便是外國人,也應該入境隨俗,負有知法守法的義務
因此除了魯賽遜此類塞外野人,小的實在想不出,有那些正當理由,可以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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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09-12-10 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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