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乙如無任何正當原因受利益(金錢),致甲受損害者,得主張乙不當得利,應返還甲其利益(金錢)。
欠債不還 15年請求權〈解說:余欽博律師〉
http://www.rclaw.com.tw/SwT...sp?Gid=6983新 聞:
對債務請求權之追溯時效問題,常常會讓我們不知如何處理,甚至有的人根本不知有時效上限制。若債務人是親朋好友的話,更不知如何開口叫對方還錢,久而久之就變成呆帳了,等某天想追討的時候,是不是已過法律上的請求權時效呢?提醒民眾不得不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般人都知道借錢給別人,都要寫借據或者提供保證人保障己身權益,但是債權的效力有多久?各種答案通通有,有人說幾個月,也有人覺得可以追溯到20年,甚至有人認為債權是永久有效的,答案是如何呢?
俗語說: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也得要 記得借別人多久了,一旦不聞不問過了十五年,這筆錢就失去法律上請求權之效力了。也只能期待對方不要有僥倖想要逃避責任的心態要有誠意還錢囉!趕緊檢查一下你的借據時效,千萬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法律教室:
所謂的「消滅時效」,意思是說:在一定期間內因權利處於長期不行使的狀態下,依據
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該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金錢借貸在法律關係是屬消費借貸關係適用15年請求權時效,如條文所示債權人如不於15年請求債務人償還借款的話,一但經過法定時效,其請求權將會消滅;相對的卻使債務人取得法律上之一種權利謂「抗辯權」而拒絕償還。前述為一般請求權時效,另有關於其他債權之請求權時效,規定於民法第126條5年之短期時效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等,債權人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逾5年請求權就會歸於消滅。末有規定2年之短期時效規定,其各款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27條請參照。其立法理由為求一國經濟之發展與法律的安定性,所以明文規定此類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下面文句引用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8082600566先去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通常債務人如果不太皮的話,你的錢應該要得回來。
如果債務人很皮,不理你,你就
去地方法院告他,依小額訴訟程序,不過你說他有欠你錢,這個部份你要拿出証據,駕照和郵局存款簿不能証明他有向你借過錢,說不定他會說他搞丟後你撿到的,所以不能証明什麼;除非,你打通電話,在電話中要他承認他有向你借過錢沒還,例如:喂~你某某時候向我借的那一萬元何時要還我?他說:會啦,會還你的啦,放心=>只要錄起來給法官聽,你還不勝訴嗎?
下面文句引用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5080115084191.既向法院提起訴訟會有判決書及兼確定證明書
2.可持判決書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或薪資所得後,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如無可供執行財產時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時效為15年期滿時可聲請再換發.若債務人死亡時可繼續向其繼承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