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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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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99年基層行政警察特考全四題
請各位前輩們做做這題,
補習班的答案沒提到吸收關係個人覺得很奇怪


二、甲為了解女友A欲與其分手原因,乃唆使乙侵入A之住所,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答應後,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卻查無A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試問甲、乙應受何罪名?

附上所有題目,想練習的高手們請動手吧

一、甲承包某辦公大樓興建工程,與另一承包商乙因工程款債務未清償,發生糾紛。甲因需款孔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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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kevinlcc在2010-04-03 21:2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02 17:27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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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02 17:27 發表的 刑法-99年基層行政警察特考第二題: 到引言文
請各位前輩們做做這題,
補習班的答案沒提到吸收關係個人覺得很奇怪表情


二、甲為了解女友A欲與其分手原因,乃唆使乙侵入A之住所,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答應後,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卻查無A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試問甲、乙應受何罪名?


乙的部分吧~
359+354+306
我的話會用不罰前行為處理
犯罪的主行為是359,由於電腦是在A家,故要犯359一定會觸發到306,故無期待可能性
359和354數罪併罰就好

筆電是屬於障礙未遂部分再另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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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02 18:44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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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4-02 18: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乙的部分吧~
359+354+306
我的話會用不罰前行為處理
犯罪的主行為是359,由於電腦是在A家,故要犯359一定會觸發到306,故無期待可能性
359和354數罪併罰就好

筆電是屬於障礙未遂部分再另外論

對哦~

都沒想到可以用不罰前行為

您的思路果然比較廣表情

我個人是想用吸收關係來吸收掉354及306(本案跟課本的例子有點相似)

結果以359一罪來論斷...(359是主行為、354、306是次行為)

結果看了補習班的答案就滿頭霧水了,

楊x老師是用354+306+358(因為乙竊取電磁紀錄未遂,但359又不罰未遂犯,所以最後以358來判)來做數罪併合處罰,

個人覺得老師的答案有點問題,(是我想錯也說不定表情 )

因為老師沒論及竸合論的關係而是直接用50條,

話說....這樣罪責會不會太重了點...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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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02 19:15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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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為行為人犯罪事實之罪數與競合之評價,試分析如下:
一.依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行為人實行數個犯罪事實,依三階
  論客觀之審查,該當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本應成立數個罪刑。
  惟,依社會通念或經驗法則,時有行為人事實上為一罪或數罪
  ,但僅給予一個法律上的評價,亦或事實及評價上均為數罪,
  但僅給予一個裁判,此即罪數競合理論。
二.罪數競合之態樣:
  1.罪數論:事實上一罪或數罪,評價上為一罪。如接續犯.集合
        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繼續犯..等。
  2.競合論:事實及評價上數罪,裁判上為一罪。
        (1)不純正競合:法條競合.不罰前(後)行為。
        (2)純正競合:想像競合.實質競合。
三.乙應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第315-1條窺
  竊他人秘密罪.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
  1.依題旨,乙受甲教唆竊取A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乃攜工
  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致鐵門減損通常之
  效用使A受有損害,該當第354條毀損罪,隨後乙侵入A之住所
  ,未得A之同意,該當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乙一行為觸犯數刑
  法,論擬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2.乙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雖查無A
  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但依一般人客觀之審查,均已明顯感受到
  法益將被侵害之密切關聯與直接危險,已達著手階段,該當第
  315-1條窺竊他人秘密罪與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
  未遂犯。惟乙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有數法條之適用,為法條
  競合之特別關係,論擬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未
  遂犯。
  3.隨後乙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
  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乙亦已達著手
  階段,惟乙前後窺竊桌上型電腦內之電磁資料與尋找筆記型電
  腦之行為,均符合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並具有時間.空間之關
  連性,論以一個接續犯評價為已足。
四.甲教唆乙侵入A之住所並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
  該當第28條教唆犯,依共犯從屬性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59條
  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教唆犯。
五.總結:
  1.乙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一行為觸犯數刑
  法,依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另成立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
  記錄罪,依第50條數罪併罰。
  2.甲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教
  唆犯,依第50條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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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04-03 00:44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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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剛翻了一下法條,
315-1跟359都不罰未遂,
以上...大家不用理我@@
不過基警考這會不會太冷門了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04-03 00:59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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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ryantwen 於 2010-04-03 00: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哈哈~
剛翻了一下法條,
315-1跟359都不罰未遂,
以上...大家不用理我@@
不過基警考這會不會太冷門了點...

您的文筆還真是棒啊表情

想必您應該練筆練很久了吧(不知我何時才能有這樣的文筆表情 )

另外...358是359與360之預備法條,

也就是說無論該不該當359或360都是以358為前題,

所以楊老師的解答最後才是用358

又另外...這題貌似栽了不少考生呢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03 01:42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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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書做了點修改
一樣是喇叭了一堆
不過我覺得以下比較符合基警考出的程度
至於358題目並沒有說乙有任何破解A電腦安全性認證
所以本人不負責之無視XD


甲、乙之刑責試分析如下:
一.乙應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1.依題旨,乙受甲教唆竊取A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乃攜工
  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致鐵門減損通常之
  效用使A受有損害,該當第354條毀損罪,隨後乙侵入A之住所
  ,未得A之同意,該當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2.乙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雖查無A
  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但依一般人客觀之審查,均已明顯感受到
  法益將被侵害之密切關聯與直接危險,已達著手階段,該當第
  315-1條窺竊他人秘密罪與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之
  未遂犯。惟,第315-1條與第359條並無未遂犯之處罰,故乙不
  成立犯罪。
  3.隨後乙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
  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乙亦已達著手
  階段,但其非因己意而為終止行為乃係障礙未遂。惟,第315-1
  條與第359條並無未遂犯之處罰,故乙不成立犯罪。
二.甲應該當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教唆犯:
  甲教唆乙侵入A之住所並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
  該當第28條教唆犯,依共犯從屬性成立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教唆
  犯。惟,乙所犯毀損罪部分,與侵入A之住所竊取其電磁紀錄並無
  事實基礎關係,故甲不成立教唆之責。
三.總結:
  1.乙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依第50條數罪併
  罰。
  2.甲成立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教唆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04-03 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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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為何不是321第一項第二款之未遂犯呢??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03 16:47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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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03 16: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問為何不是321第一項第二款之未遂犯呢??

表情  

您可參考這判例...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1542 號
要  旨: 單純扭毀倉鎖與毀壞門閂者有別,苟未越門,不能認為有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

另外320、321是普通竊盜,

358、359在不適用的情況下能不能回頭採用320就不得而知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03 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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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03 18:0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您可參考這判例...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1542 號
.......
謝謝!但~
題目中
乙答應後,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
鐵門門鎖不是安全設備嗎??
如果不是那"電鑽一支"是否為兇器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03 1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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