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分例子: (一)
障礙未遂 = 普通未遂 1.甲出於殺人故意,拿刀砍乙數刀,乙中刀後逃跑,未死。
2.甲出於強制性交故意,將乙女壓倒在地,發現乙女是人妖,敗興而歸。
(二)
中止未遂:
1.甲出於殺人故意,拿刀砍乙數刀後心生悔悟,將乙送醫,乙未死。(既了未遂的中止)
2.甲出於重傷故意,拿棍棒打乙,尚未打中要害,經乙苦苦哀求而放棄其犯行。(未了未遂的中止)
(三)
不能未遂:
1.甲在乙的便當中加入大量的鹽巴,欲鹹死乙,乙吃了之後吐出來。
2.甲看了武俠小說之後,點乙的死穴欲殺乙,乙被點了之後傻了三秒。
二、本題主要是在討論「己意中止」之判斷,通說採「任意中止說」(自主動機說),也就是法蘭克公式-得為而不欲為。 (一)
障礙未遂:
甲因聽見有人回來的聲音,是因心理上受到外部障礙而放棄,故不得為「已意中止」,不成立中止未遂。
(二)
中止未遂:
心生悔悟、殘愧,絕對符合「己意中止」(即使用嚴格的「
倫理上自我要求說」亦同)
以上都是用「通說」來討論,且盡量避開爭議了.......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