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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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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271与272,以及类似277、280因身分而加重之罪
近来与人讨论到271与272的关系,以此为例:甲故意杀害其父乙。
小的以补习班所教授者来做为解题的起手式:

例一A:
甲有272主观构成要件以及客观构成要件,且无阻却违法事由以及阻却罪责事由;所以成立。

但是也有看到另外一个说法:(另一补习班的想法)
例一B:
构成要件:乙死亡,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且甲有杀人之故意,主观构成要件该当。因此甲该当271普通杀人罪之构成要件。
无阻却违法事由。
罪责:甲认识到乙为其父,而决意杀之,具有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罪责故意。具备罪责。

之所以会引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如果换个方式让这个题目变成「客体错误」就会发现其「奥妙之处」:甲误乙父为仇人而杀之

例二A:
构成要件:乙死亡,客观构成要件该当;甲有"普通杀人罪之故意"。甲该当普通杀人罪之构成要件。
违法性:无阻却违法事由。
罪责:甲未认识到乙是其父,不具有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故意。欠缺罪责故意,仅成立271条第一项普通杀人罪。

小的以为以例二来解决等价客体错误,逻辑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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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1-06-20 11:32重新编辑 ]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6-20 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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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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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不是来解答的,小的也是来问问题的?
1.例一B:
构成要件:乙死亡,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且甲有杀人之故意,主观构成要件该当。因此甲该当『271普通杀人罪』之构成要件。
无阻却违法事由。
罪责:甲认识到乙为其父,而决意杀之,具有『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罪责』故意。具备罪责。
→为什么构成要件检讨271杀人罪,而责任却检讨272杀直系尊亲属罪?而且还凑的起来?

2.例二A:
罪责:『甲未认识到乙是其父,不具有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故意』。欠缺罪责故意,仅成立271条第一项普通杀人罪。
→请问这是在讨论罪责的何种内容?罪责故意吗?不法认识?还是期待可能性?
如果罪责应讨论故意,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中之『故意』有何不同?

3.为什么"直系血亲尊亲属"是罪责要素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谁说过直系血亲尊亲属"是罪责要素呢????

4.如272为构成要件要素,那例二,客观上杀死自己的父亲,主观上无杀父之故意,却会成立过失,但主观上却是杀人故意!! 或者,自如甲误以仇人丙为甲之父乙、而杀丙,客观上杀死普通人,主观上认为是自己的父亲而杀之,却会成立杀死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未遂犯!!有人死了还成立未遂!!这样合理吗!!??
→主客观不一致,不是应该检讨二个事实吗?主观既遂,客观过失。二罪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对尊亲属虽然过失,但还有杀人是既遂啊。为什么直接排除掉主观杀人罪的罪责??

5.而乙确实为甲之"父亲"且该身分为甲所认知,这是在罪责中讨论的加重事由
→这里有两个问题:
(1)我国刑法有加重罪责事由吗?讨论责任不是在于如有减轻或免责事由例外予以无罪
吗?????
(2)我国刑法还有哪一条也是加重责任事由?

6.加重罪责事由:
1.客观要素:被害人与行为人客观上有"直系血亲尊亲属"之身分关系
2.主观要素: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为"直系血亲尊亲属"之关系有认识并决意将其杀之
→请问有谁说过用主客观要素讨论罪责的呢????
或者说,有谁对前面的主客观要素做过定义呢??

7.以上问题不难发现小的认为应该是属构成要件要素,只是对于归类为责任要件事由的讲法不熟,特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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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272是罪责加重要件
2.答:我不知道(无误)

说真的,例一A的解法不够细腻,论构成要件加重没问题,你理由要说出来,想用少数说那道理要讲的通。另外,解题要看仔细,我所学的写法是「先在前言解释罪责加重这个考点」,再按一般三阶论开始论述,到罪责就不再重复。这是为了考试而特化的写法,只希望老师看得更明白一点。也许他是这种解法,也有可能。

而例二B在哪.....?

一般构成要件加重或罪责加重的分法,是视对法益有无更高的侵害。有,是T加重,无,是S加重

272是罪责加重应该是通说,被儿子杀跟被其他人杀,结果都是死。要说死前比较伤心?那是过程的差异,死的结果并无差别。

一般考试都考272,已经算蛮客气了。你提出的点算蛮细了,但如果改成274难度会再高一些。只是考的机会倒是没比较高就是了。

要论考出来的机率,那最有可能应该是321那几款吧?复杂度高、争议多、牵连层面广。272...老梗了,再考出来机会也不大。不过算是对这个争点的好教材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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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6-20 14: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为什么构成要件检讨271杀人罪,而责任却检讨272杀直系尊亲属罪?而且还凑的起来?

→请问这是在讨论罪责的何种内容?罪责故意吗?不法认识?还是期待可能性?
如果罪责应讨论故意,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中之『故意』有何不同?

→谁说过直系血亲尊亲属"是罪责要素呢????

→主客观不一致,不是应该检讨二个事实吗?主观既遂,客观过失。二罪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对尊亲属虽然过失,但还有杀人是既遂啊。为什么直接排除掉主观杀人罪的罪责??

(1)我国刑法有加重罪责事由吗?讨论责任不是在于如有减轻或免责事由例外予以无罪
吗?????
(2)我国刑法还有哪一条也是加重责任事由?


→请问有谁说过用主客观要素讨论罪责的呢????
或者说,有谁对前面的主客观要素做过定义呢??

7.以上问题不难发现小的认为应该是属构成要件要素,只是对于归类为责任要件事由的讲法不熟,特请指导~~

1.这就是罪责加重的态样。「罪责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阶来处理」的意思......272的加重理由很简单,因为杀爸爸比一般杀人更可恶,为恶性加重,但被害人却不因此受有更大法益的侵害。

2.同上

3.蛮多的,请自行google,是说可能要花点时间慢慢找就是

4.呃.....同上

5.(1)有也,还不少,举例:不能未遂、中止减轻,都是不法有责之后的再讨论。补充一下:不能未遂这块,日派德派有极大争议,但目前通说依德派,为特殊加减要件(三阶后的审查。另顺便一提,三阶前的审查有行为审,这二个都一样,没特别的就不用提。如依日派见解,不能未遂是放在行为审这里)
(2)喔....我上面有标准,请自行....

6.这...同1

7.综上所述....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0 14:44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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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发:例2B其实就是:甲误其父乙为仇人丙而杀乙

感谢lancesan所指点的罪责要素之想法。

另,回应铁茎钢大大,小的也是持272为构成要件要素,所以...

例1b的想法,小的就直指,在罪责分析部分才来偷渡272构成要件,实有不妥。
例2A的部分小的也会在构成要件就分析故意的部分,不会到罪责。

基于此笨拙的理解,小的也是来这边长知识的。
另,可否请lancesan大大提示,关于272的构成要件少数说,如何进行论述。

(看见ptt的说明后,总算可以理解何以是罪责要素了,简言之因为并无制造更高的不法行为非价)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1-06-20 15:31重新编辑 ]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6-20 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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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太舒服,所以不太了解大大的意思…表情

不过就小女目前所学,272是271的加重条件
若依大大所提的解法:
一、构成要件:271 该当。
二、阻却违法:无。
三、罪责:成立272。
q:行为人是成立271还是272?
为何不直接讨论272或是先讨论成立271后,再开一个加重条件的讨论,使行为人加重至272。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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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难!想清楚272什么位加重~因为违背伦理~
在身分上的家中他也是不纯正身分,所以要先探讨271存在之后,
才有272的适用,因为他是『罪责身分上加重』的条件(31条II)!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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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就是罪责加重的态样。「罪责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阶来处理」的意思......272的加重理由很简单,因为杀爸爸比一般杀人更可恶,为恶性加重,但被害人却不因此受有更大法益的侵害。

2.同上

3.蛮多的,请自行google,是说可能要花点时间慢慢找就是

4.呃.....同上

5.(1)有也,还不少,举例:不能未遂、中止减轻,都是不法有责之后的再讨论。补充一下:不能未遂这块,日派德派有极大争议,但目前通说依德派,为特殊加减要件(三阶后的审查。另顺便一提,三阶前的审查有行为审,这二个都一样,没特别的就不用提。如依日派见解,不能未遂是放在行为审这里)
(2)喔....我上面有标准,请自行....

6.这...同1

7.综上所述....

1.「罪责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阶来处理」的意思
→罪责加重既然不是到第三阶来处理,换言之大大的意思是不是指「罪责加重」不是在讨论责任的内涵?而只是刑罚的加重?那不就是应该归类为刑事政策的问题吗?

2.关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是罪责要素呢?大大指导,自行google,是说可能要花点时间慢慢找就是....
→这样子的答案有点不负责任捏~~~
至少应该提供个实务见解或学者的论着呗。
因为小的已经才疏学浅了,万一又被google误导了,~~~~回不去了,那岂不太危险了??

3.有也,还不少,举例:不能未遂、中止减轻:
这些都是减轻刑罚,都不是增加责任事由啊???

感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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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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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ㄚ,龙Q大大点出了小的正在写的感想的其一。
另外一个则是就法益侵害上,不管是路人的或是老爸的命,都是生命法益,杀害老爸就法益上并没有比271造成更高的侵害。(lancesan大大点出来的)

那既然不法要素上没有办法加重,那就总得找个地方插进加重事由吧...

大大,保成这个应该会有帮助。
http://www.paochen.com.tw/web/...rtic108.aspx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6-20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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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不难:他的考点除了272是罪责家中以外,还有主客观要件与时间上限制!

一272他本身是罪责上加重(属31II)
二法定血亲与自然血亲皆可用(但法定血亲必须收养关系终止之前)
三加重要素必须主观上有出于违背伦理弑亲之意,而客观上有符合弑亲的对
  象,即可符合要件要件!

所以,以上不法要素比需在于『成立』杀人罪之后插入!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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