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6-16 21:54 發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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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樓主大你還陷入迷思中~
不才淺知~說明所知所犯~
其實就是@#$%屁~(不如忘了它)
舉例~
甲要殺乙,乙死-->甲有殺人認知且亦完成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乙死) =>所知=所犯 該當殺人罪要件
甲要砍斷乙手,結果砍成輕傷-->甲有重傷之認知,但卻只砍成輕傷=>所知重於所犯 (這時你要論輕傷嗎??)該當重傷未遂罪要件
甲要砍傷乙,結果砍斷乙手-->甲有傷害之認知,但卻砍成重傷=>所知輕於所犯 (這時你要論重傷嗎??)該當輕傷之加重結果
不才把所知所犯用刪除線標示刪除----因為沒意義
縱沒所知所犯觀念~~一樣還是可以判斷~ 多餘的概念不如忘了它~
至於樓主大所舉例~
不才答案些許不同,避免誤導~
包攝錯誤--罪責問題
感謝大大的回覆 不一定要硬帶所知所犯觀念進去 應該是依據題目所給的情況去判斷該當何罪之構成要件吧
這題我跟大大的答案應該一樣吧 罪責部份討論不法意識(第16條可否避免) 應該是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