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1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hiaush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事訴訟法所指之犯罪被害人?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下列之人何者為刑事訴訟法所指之犯罪被害人?
(A)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侵占公司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25 15:25 |
dbg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好,個人淺見

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之人,其法益因他人之犯罪
而直接被侵害者而言

(A)有限公司本身是法人,他才是公司財物所有權之人
(D)祭祀公業有分為已登記為法人及未登記為法人之非法人團體兩種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26 05:48 |
shiaush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祭祀公業登記為法人的話,不也跟(A)一樣了。
所以還是不懂為什麼會(D)?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26 13:02 |
dbg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裁判字號】:74年台上字第6465號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祭祀公業之財產,應為該公業派下員所公同共有,故若因犯罪對於共有權
利有侵害時,無論該權利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其共有人中之一人,均
不得謂非犯罪之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此觀本院三十年上字第八號判例
自明,至於本院三十一年上字第四八三號判例,係就族中祀產之經管人 (
非直接被害人) 得否提起自訴而論,與本件之情形有別,原判決誤引該判
例,自屬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26 21:35 |
shiaush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了解了。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27 17:4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這題是舊法時的題目,在祭祀公業條例還沒立法前,祭祀公業原則上被視為不是法人,而在民事法方面,普通法院原則上以類似合夥的方式來處理民事法方面的問題,所以普通法院的見解會認為由有派下權之派下員所共有。

但本題如在現在,因新法已經施行了,此時正如dbgt 大大所述,要區分2種不同情形而會有不同結果。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28 18:5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