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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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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家常] 血和泪的教训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9-10-08 19:36 |
toxic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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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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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参考
下面是引用 serialkl 于 2009-10-08 20:00 发表的 参考: 到引言文
可以主张对方有危险驾驶的嫌疑啊
因此让人受伤或损失财物
不管对方有无撞到你
因对方过失行为而造成你的伤害
在法律上是赖不掉的
而且对方可能还有肇事逃逸的责任
就看你要不要验个伤拿个验伤单后去备案而已

天底下没有什么人、什么事是不能告的
只是要找到适合的法律条文告对方

谢谢回应

可见的我对法律的见解还是不够

当时我离P所大概800M左右 应该可以在报案3分钟内有P赶到
但是依照我对P的了解 这种没有伤亡的报案 结果都是无疾而终
了不起赶来的P给台客兄张未戴安全帽的500元就这样

依我的情况来看如果真的上法院只有上民事庭才有可能 但是损害赔偿低到不行的情况下应该是不用开庭直接和解吧

但如果说今天台客兄 有更进一步的表示 我想应该就会有讨论的空间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8 21:03 |
firstnoel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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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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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得凡行事都要小心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8 22:12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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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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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二楼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你能举证...再来谈!

动不动就想提告~
唉~没事!我无言以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9 00:34 |
tox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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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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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desolate0 于 2009-10-09 00: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二楼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恕删~~
[quote]
这位大大
不甚懂你所谓的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指的是说我方举的证明 是单一角度的看法 所以会在客观的违法性上被破解?
可否再多解释一点你的见解??

或许另位大大也是辞简意骸?
虽然我也是有点认同
"天底下没有什么人、什么事是不能告的 只是要找到适合的法律条文告对方"
依我见解还要加上 "合适的证明 还有对方对法律的认知"

必竟 两个拿大炮互轰的结果 就是两败俱伤

毕竟 "无法律,无刑罚" 不是这样理解的吗? 既然要循法律途径解决当然是要对法律有所了解
总比自力救济的好吧至少我承认当时的我曾想过伸到包里抽鸡丝
才可以避免,才可以自保

我到这里来抱着学习的态度 希望各位能不吝赐教 欢迎讨论
谢谢各位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9 02:08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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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讲!
回五楼
你凭什么?
...加速从左方超过!端是所选择之行为,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供代替
...技术好...无暇略述
对方之心素?体素?
我方之心素?体素?...请自为斟酌
只是要找到适合的法律条文告对方...对!故请针对系争之案件提出具体之事证及适用之法条,而非似是而非...
如:危险驾驶的嫌疑...证据你先拿得出来再来谈、过失行为...以法有明文者为限且他有过失何解?
若不懂!请至北院一楼门口柜台购买一份诉状、填写完毕即可明白

回六楼
只要有举证就可以...那请针对上述之案件提出有利之事证
哈!实乃似是而非...恐有讨论之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10-11 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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