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芝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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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而言之,「行政」是公務的推行,是與「政府各公務機關如何有效地推行其業務、達成組織的目標」有關的一切活動,基本上它是屬於公部門的活動,無論從政治的、管理的,或是公共政策的角度來剖析,均與工商企業的私部門活動有所差別。歸納我國學者張潤書對「行政」的定義[10],所謂的「行政」: 其一,是與公眾有關的活動,須由政府各公務機關來處理; 其二,涉及了公部門各有關的組織和人員(bureaucracy); 其三,包含了政策的形成、執行與評估──公共政策的概念; 其四,是運用管理的方法,使公部門能有效地推行公務,達成組織的目標──管理的概念; 其五,是以公法為基礎。 是以,「行政」可以是:內政部為簡化國人出境、入境的程序而修正「台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 「行政」也可以是:人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到餐廳、卡拉OK等公共場所失火而致使生命、財產受到損害,政府有關機關及其所屬成員成為指責的對象.甚至被輿論要求下台以示負責。 「行政」還可以是:人民為了食、衣、住、行、育、樂的安全而依賴警察人員打擊犯罪,以及公共場所安全檢查的徹底執行。 因此,通說以為,「行政」是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公務人員依法公正有效地處理與公眾有關的事務,提供必要的管制與服務,解決社會衝突與問題,並對所採取的行動手段與結果目的承負責任[11]。
故不關個體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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