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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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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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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1-12-31 02:44 |
jeans510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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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694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違憲。

年齡限制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目的,大法官認為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已滿20歲而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導致這些親屬或家屬可能無法獲得扶養,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目的。

另,這項規定除以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外,年齡之限制要件並無大幅提升稅務行政效率的效益,卻對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的權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解釋文指出,無謀生能力者不因年齡而改變須受扶養的需要,對扶養的納稅義務人來說,是相同的財務負擔,所得稅法的年齡限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從該解釋公布日起,屆滿1年即失效。

嘛,至於失效期間啥的,不用太去在意,因為大法官解釋一出,不利人民的法規較會訂在這一年內訂定這時期適用的個過渡條款,既然是有利於人民,立法院應該很快就會修法改法條的內容了。到時看新法條的規定怎麼辦,就怎麼辦囉。 表情


天蒼蒼野茫茫,惟俺懶散似豬羊──俺娘是這麼說我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31 11:49 |
jeans510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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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剛去查了一下,新法已經修訂出來了。
參閱連結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7
給您作為參考~~ 表情


天蒼蒼野茫茫,惟俺懶散似豬羊──俺娘是這麼說我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31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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