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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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厦纠纷之处理
1.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10 条 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各该区分所有权人或约定专用部分之使用人为之,并负担其费用。 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为之。其费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分担之。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于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之事由所致者,由该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负担。其费用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前项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环境清洁卫生之维持、公共消防灭火器材之维护、公共通道沟渠及相关设施之修缮,其费用政府得视情况予以补助,补助办法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定之。 民事诉讼法第 403 条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于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 一 不动产所有人或地上权人或其他利用不动产之人相互间因相邻关系发生争执者。 二 因定不动产之界线或设置界标发生争执者。 三 不动产共有人间因共有物之管理、处分或分割发生争执者。 四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发生争执者。 五 因增加或减免不动产之租金或地租发生争执者。 六 因定地上权之期间、范围、地租发生争执者。 七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争执者。 八 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发生争执者。 九 合伙人间或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间因合伙发生争执者。 一○ 配偶、直系亲属、四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姻亲、家长或家属相互间因财产权发生争执者。 一一 其他因财产权发生争执,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 前项第十一款所定数额,司法院得因情势需要,以命令减至新台币五万元或增至十五万元。
第2跟第3.可以拍照存证并以任何方式送证明文件及陈情函到主管单位(一般是镇/乡公所或者市公所的建管课)匿名举发.
[ 此文章被kai709在2011-09-22 14:1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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