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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翻一下法學緒論 國際法制裁 這篇 (各大補習班的法學大意都有)
2 與"憲法保障主義"種類有關
3 民538 D答案是538第一項+538第二項
4 小弟人為是否有順序上問題,屆期給付瑕疵(同給付遲延)產生為先,不可抗力發生為屆期給 付瑕疵發生後,若不是請糾正一下感謝^^ 5 意思表示民86-98 第94 95 97有解釋
6 【緩刑】 緩刑是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緩起訴】 緩起訴處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仿照刑法緩刑的制度所設的一種轉向處遇,一般簡稱為緩起訴。緩起訴的核心內容是當被告受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不再犯,則緩起訴時間一到,效力等同不起訴處分。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職權之一, "與法院、法官完全無關"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雖然所蒐集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但若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通常被告有無前科記錄是重要的考量點之一),認為以暫不起訴為佳者,可處以緩起訴處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緩起訴期間為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一至三年。同時,在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被害人亦不得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提起自訴。
這題寫的是"法官"但是不知道是否包含"檢察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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