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7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ump99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試述民法對未成年人行為能力的規定如何?
法學緒論要考期末考,這是老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0 19:4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要懷疑
民法法條能默出來就算不錯了

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76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78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80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81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
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82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
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第83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第84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
有處分之能力。

第85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
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
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還有民法親屬編關於訂婚、結婚能力之規定 
民法親屬編關於遺囑能力之規定

如果是申論題,就上述法條略加整理作答即可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20 21:32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0 21:23 |
jump99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你的答案..感激不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1 00:40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贊同大麗絲的說法,背民法的法條然後舉例說明就會有不錯的分數了


表情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6-21 01:41重新編輯 ]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1 01: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371 second(s),query: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