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波施工標準有害? 台電震驚 要環署解釋
記者陳民峰/報導
本報日前獨家報導,「環保署澄清833.3毫高斯不是人體長期暴露的標準」,在民間引起強烈震撼,台電尤其重視,台電綜合研究所將行文環保署要求解釋。因為這數據是台電、手機業者多年來電磁波相關工程的依據,也是向民間解釋變電所、電塔、電纜無害的主要理由,如果該標準降低,無害變成有害,問題就大了。
台電北區輸配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副理張憲章表示,台電看到此一報導十分震驚,因為環保署正式發函給經濟部轉台電的「低頻磁場強度建議值」內容是,頻率為50赫茲時不超過1000毫高斯。因台電的電力頻率是60赫茲,經過換算,成為833.3毫高斯。
他說,環保署當年此一公文並未說明,這是「避免身體受到短期急性危害」的標準,或「人體長期暴露」的標準,公文中也未規定,1000毫高斯是指在該電力設施旁邊量測的標準,或是一定距離以外量測的標準,因此台電認為,「非常不清楚」。
環保署官員坦言,該署所訂的833.3毫高斯標準,主要是偵測環境中的非游離輻射,規定其瞬間最大值不得超過此標準,以免造成身體短期急性危害,但依國外相關研究顯示,若考量長期暴露因素,其標準應比833毫高斯嚴格許多。此一說法讓台電感到震驚。
台電表示,雖然環保署規定833.3毫高斯,但台電工程設計防範電磁波遠高於此標準,如地下高壓電纜、變電所圍牆等,都自行要求在100毫高斯以下,前者量測距為「地面以上一公尺」,後者則以圍牆為量測地點。
據指出,環保署833.3毫高斯的標準比照世界衛生組織,世衛此一標準的用語較清楚,「審慎避免靠近1000毫高斯以上的電磁場」。至於國內的長期暴露標準,衛生署表示,該署會在2007年參照世衛的最新研究報告,制定我國的暴露標準。
現在最嚴重的是,環保聯盟公布美國加州有關高壓電纜電磁波的學校內安全標準,頻率在50赫茲時,是0.1毫高斯;義大利、瑞典都是2毫高斯;世衛討論中的標準也是2毫高斯,我國卻是1000毫高斯,差距實在太大,台電也將在公文中要求環保署說明。
【2005/12/17 民生報】 @
http://ud...om http://www.udn.com/2005/12/17/NEW.../30670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