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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因已無保全之必要,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以便確定債權人之請求權是否存在。債權人不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 假扣押裁定。又所謂起訴係指提起給付之訴而言(最高法院65年台抗第44號判例),倘提起確認之訴,不得 認為已於裁定之期間起訴。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例如因清償、抵銷或其他由歸於消滅經本案判決認其請求不 存在等)。債務人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提存者,此時假扣押之原因已不存在,無為假扣押之 必要,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又假扣押之裁定,經裁定撤銷確定後,得提出 裁定正本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使法院除去已為之執行處分,回復未執行之狀態(實務上,法院多會以電話通知 債務人自行除去封條)。
----------------------------------------------------------- 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
u 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民事執行處 聲請。
u 反擔保: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有別人併案時,假扣押還不能啟封。 關於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假執行實施之前 提出才可以。
u 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如不起訴,債務人就可再聲請 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確定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 好幾年,無法處分被扣押的財產,影響自己的權利。
u 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如果敗訴時,債務人就要向民事庭聲請裁定撤銷假扣押 假處分,裁定確定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u 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能實施查封前和解,要領回所提存的擔保金時,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未執行證明, 以便向提存所領回擔保金。沒有這個證明書,提存所不准發回擔保金。
u 假扣押、假處分以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和解,而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 之執行,塗銷查封登記。聲請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印章相同。如果遺失該印章, 則應提出印鑑證明,或者帶身分證親自來民事執行處聲請。債務人無權聲請塗銷查封登記,除非假扣押、 假處分已經被民事庭裁定撤銷,債務人才可拿這個撤銷的裁定,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以上是我問我的朋友的...不是我想的...純粹想幫這位大大的忙,不用給我獎勵喔!!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09-08-30 09:4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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