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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1.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共同侵權時共同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題考條文細節+邏輯,既然法條沒出現「應」,就表示權利人之請求方式可自主,故選項(A)、(B)、(C)的「僅」、「須」就不合法條原意了。→我也被(C)選項給騙了。T_T
題2. 不純正不作為犯:指構成要件的內容,原本以作為形式規定的犯罪,而行為人以不作為之方法犯之,亦即以不作為之手段,犯通常作為犯所能犯之罪者。 一、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 依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即對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所謂法律上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即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有稱之為「保証人義務」者。申言之,即保證人地位之形式依據,其要者有下列數端: (一)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二)依法律行為負防止之義務者:例如受僱之褓母,有照顧之義務,倘不盡此項義務,故意使嬰兒餓死,即可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殺人罪。 (三)因自己之行為,負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者: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即因自己之先行行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因其不作為,而導致危險之發生,應負與積極作為而發生此項危險同一之責任。 (四)基於習慣、法律精神所生之義務:例如出賣有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有告知買主已設定抵押權的義務,如隱瞞不告,即可構成不作為之詐欺取財罪,因其違反誠信原則所生的義務。 (五)基於特定密切關係所生之義務:例如:1、自然血緣親屬間,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相互於生命身體間之保證人地位。 2、危險共同體間,如高山探險隊員間於登山之際,相互間之救護義務。 3、危險源設置人、管理人之監督義務,如飼養惡犬的主人等是。 二、不作為與作為須等價。 三、行為人須有作為可能性。 四、行為人須不作為致發生結果。 (C)選項錯誤,基於純粹的倫理原因有時並不一定有作為義務,例如不久前民法新增訂的第1118條之1,有關未善盡扶養或虐待子女的父母,其成年子女未來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題3. (A)選項,參公司法§369之1 (B)選項,參公司法§369之4第1項 (C)選項,參公司法§369之4第2項 (D)選項,參公司法§公司法369之10第1項:二分之一(Ⅹ)→正確為:三分之一 這題,考法條的,沒啥可說的了。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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