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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间接故意

  A在跨越高速公路的陆桥上向下丢掷石块。B以时数100km驾车行驶高速公路上通过陆桥
  时,适与A所掷的石块相撞,石块穿过挡风玻璃击中B头,B当即昏死,致车翻覆,死于
  路旁。同车的妻子C与女儿D,均身受重伤。
 
  书中论A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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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7 21:40 |
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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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概然性理论:
若行为人认知其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之概然性极高,
却执意为之,即可谓具备容任心态。

咖啡大大之案例1有"择一故意"的感觉,
搭配口白"唉唷,没中;嘿嘿,终于中了。"

案例2亦须搭配口白"撞到是他家的事",则与法条用语相互吻合。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7 22:38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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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个案判断漠然的程度!像马面枪击案,打中第三人检察官是
以未必故意起诉!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8 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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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是刑法的一个盲点,难以客观判断行为人主观世界!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8 00:33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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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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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个网友给的判例给大家参考(虽然我不认同这判例就是了)
考试如果考出来,至少有个着力点可写,赞同或批判皆可(虽然不太可能考)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8 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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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判决不载理由:又未说明其所预见之结果系不违背其本意,抑系确信其不发生,遽以杀人未遂论拟,殊属违法。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8 02:36 |
small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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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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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讨论] [刑总]间接故意
呃…
我觉得,如果没撞到,
至少:『185条的公共危险罪』是成立的!
毕竟没伤害到任何人,硬要说行为人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那有点违反罪疑唯轻、节制刑罚权发动的原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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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阿~~因为能证明再说!马面的案子流弹中第三人,确实已271未必故意起诉!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19:06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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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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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已经不是法律解释的问题了
而是「证明」的问题
也就是说 我们要知道的是「行为人到底有没有杀意」这样的ㄧ个主观事实
至于能不能成立故意犯是另外的问题

前者是程序法要处理的
后者则是实体法的解释问题(必须先确立事实 才能进行涵摄)

Dragon-Q 说的没错
真正的解答只有「行为人的内心」知道
法官也只能用「严谨的证明程序」尽量让判断的结果贴近真实而已
猜不到 就只好「罪疑惟轻」的解决了

ps.拿程序法上的证明法则用来解决实体法的法理问题我还想的ㄧ个
那就是「不能未遂」的判断标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18 14:19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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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个例子 在高速下 然若丢出石头 以特定空间 不特定人数 丢出 主客观 都知道
会有伤害事件 但是行为人 已经成年 应知道 会发生伤害 就是故意

若无人伤害 又怎么会有刑法的适用于地 台湾 刑法 是最后的手段 假如能用民法 行政法 可以处理 就用最轻最新的原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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