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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tye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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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品制造商责任
民法191条之一规定: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责任

想请问一下所谓的商品输入业者是指何者呢?因为我有看到
1.甲为商品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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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5 15:36 |
envy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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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的是,1中为什么零售商不需要负责,零售商不是属于商品输入业者吗?

-------------------------------------------------------------

民法或消保法中的定义,零售商不等于商品输入业者,商品输入业者是指从国外输入商品的进口商,制度设计的用意是,进口商所输入的商品系由国外制造商生产,消费者根本没能力向国外制造商求偿,所以苛输入业者无过失责任,民191-1第四项
原则上零售商有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及消保法的经销商(零售商)推定过失责任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0: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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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0-01-06 15:09 |
yeatye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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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反正就记商品输入业者就是从国外进口的大盘商之类的就对了,如大卖场,感谢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6 20:26 |
peler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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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可参考消费者保护法第八条(经销者之连带赔偿责任)从事经销之企业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所生之损害,与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另 民法191条之一规定: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责任。 可对照消费者保护法第九条(输入者之责任)输入商品或服务之企业经营者,视为该商品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提供者,负本法第七条之制造者责任。
参考 参考


[ 此文章被peler在2010-01-08 09:1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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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7 11:05 |
envy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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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卖场通常是与消费者缔结契约的对造
那如果大卖场也同时是进口商呢
或说这个制造商同时经营大卖场呢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0:54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0-01-08 01:06 |
timeis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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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各位大大的高见 小菜我自叹不如
依屎老百姓我的小小想法
小卖零售商人被推定是经济弱势 所以不用负连带赔偿责任 杂货店五金行赔不起啊
而进口或经销商、大盘在立法者的眼中 被认为比较有能力 有财力负责 何况在自由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体系的社会下 进口或经销商想把国外的货物引进本国之前 或者把货物广泛而全面的铺到全国各地之前 立法者要求他们必须对产品与制造商先行做好一定的了解 向国民负起担保责任来 否则我们内国市场就会出现太多来路不明的商品 而这些商品很可能是黑心货 出问题时进口经销商一推了事 小民就求助无门啦

小菜敬请不吝指教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11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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