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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那一項所得免辦扣繳? a.公司分配股利給境內居住之個人 b.執行業務者給付之薪資 c.公司支付向個人借款之利息 d.公司支付週年慶摸彩獎金 500,000 元
解析: 在八十七年起開始施行兩稅合一,公司分配股利或合作社分配盈餘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分配給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時,不論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係屬87年度以後或86年度以前之盈餘,於給付時均不須辦理扣繳。
2.張三於 98 年 2 月 5 日意外死亡,留有市價 2,000 萬元,公告土地現值 1,000 萬元土地,十天前算過若出售土地,土地增值稅為 80 萬元,申報遺產稅 時,該土地價值為: a.920 萬元 b.1,000 萬元 c.1,920 萬元 d.2,000 萬元
解析: 張三意外死亡土地依公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申請遺產稅,有繳納土地增值稅可以扣除 依本題所示十天前算過若出售土地,表示未出售土地 ANS:土地價值(公告現值)=1,000萬
3.公司債之發行費,有償還期限之規定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 a.列為發行年度之費用 b.分五年攤提 c.列為到期年度之費用 d.按其償還期限分期攤提
解析: 所得稅第六十四條規定 I.預付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延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II.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III.公司債之發行費及折價發行之差額金,有償還期限之規定者,應按其償還期限分期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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