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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
推文 x 鮮花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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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討論] 廢死刑真的適當嗎???  (人權團體憑什麼要求廢死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0-03-27 12:02 |
toplux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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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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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王清峰 給那些壞蛋 斷手斷腳 然後強姦1萬次 然後關在不見天日的地方 每天搞死他
如果他還是說 要幫她們下地獄 那我就覺得 OK 他真的是活佛轉世
如果 說法不一 希望為他的言行負責 去101跳下來吧
(地獄不是你說要下就能下的生活與自由被侵犯才是真正地獄)他乃乃的 出門都有司機保鑣保護 當然說話可以從肛門出來
那些侵犯他人的 那有資格跟人說人權 自由
我在假設一各 假設"野生動物保育類"全世界剩2隻獅子跑了出來路上逛 不小心咬到王清峰的奶頭 都不放開 沿路拖著走
打電話119.....請問 他會說 別救我 還是會說 HELP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7 12:43 |
front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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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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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團體我鄙視你們,假借清高,其實是犯罪集團的同路人
不懂為何不為奉公守法的老實人出頭,而去幫十惡不赦的惡人
說~ 到底收了黑道份子的多少好處呀! 讓你們一起下地獄下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7 15:16 |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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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83 鮮花 x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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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問題,有人發文討論過了......


心若碎了
就把它丟了
換個新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7 23:57 |
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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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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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刑 堅決反對

敢作姦犯科 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自己認真想想 妳自己的親人被無緣無故被殺了 你會要求法官 判個無期就行了 {受傷的不是自己就在那胡搞瞎搞 }
     
那現在經濟那嚜差 叫個小弟殺人 給個安家費   或許比在外面找頭路好些 反正又不會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超舜電信 | Posted:2010-03-30 12:43 |
若塵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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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鮮花 x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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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10-03-27 23: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同樣的問題,有人發文討論過了......


是啊! 單單想到台灣怎麼可能適用廢死刑這個就夠了.

不判死刑改判無期.....台灣地方這麼小 哪來的地方關這些終身監禁的罪犯哩!
別開玩笑了.
當初提出來的時候 我以為這些人腦筋有毛病了說 表情表情


如果曾經 重來一次結果相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3-30 13:24 |
fishfly01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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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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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提出來的時候..
整個傻眼..
這種制度不太適合台灣這種社會吧..
這樣壞人都無法無天了吧..
他們在殺人的時候..就沒有賦予死者選擇的權利了..
憑甚麼得到所謂的人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30 20:04 |
qoo1625 手機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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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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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制度就擺在眼前,偏偏有人要去犯法,
最後我們在替這些知法犯法的人求饒,這不對吧0.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30 22:57 |
dancingboy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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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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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部分的人都和樓主有相同想法

但有些權利就是所謂的原權

在天賦人權的概念下

生命權是不可剝奪的

在回復正義的概念看來

當一個壞人把人殺了

你再把那個壞人殺了...

正義有真正回復了嗎?

謝長廷為他辯護則是另一回事

辯護制度是為保障雙方地位在法律上的對等

不論事實上他做了什麼事都應受到法律在程序上的保障

舉個例...不能任由警檢栽贓或動用私刑

每個人都同意吧!

所以律師在嫌疑人於警局作筆錄時

法律就會給予律師在場權

這不代表幫助壞人喔~~


Once the familiar turns change, it’s never quite the same again.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1 03:54 |
a7811311622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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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貢獻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社區建設獎
頭銜:我…在工作了…我…在工作了…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CS提問區
推文 x772 鮮花 x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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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ncingboy 於 2010-04-01 03: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大部分的人都和樓主有相同想法

但有些權利就是所謂的原權

在天賦人權的概念下

生命權是不可剝奪的

在回復正義的概念看來

當一個壞人把人殺了

你再把那個壞人殺了...

正義有真正回復了嗎?

謝長廷為他辯護則是另一回事

辯護制度是為保障雙方地位在法律上的對等

不論事實上他做了什麼事都應受到法律在程序上的保障

舉個例...不能任由警檢栽贓或動用私刑

每個人都同意吧!

所以律師在嫌疑人於警局作筆錄時

法律就會給予律師在場權

這不代表幫助壞人喔~~

個人是不怎麼認同紅色的部分啦…

以下內容完全是個人觀點,請斟酌是否要觀看:

個人觀點:
「生命權是不可剝奪的」:既然受害者的生命權被加害者忽視,那代表加害者不重視所謂的
"生命權",那社會將這加害者所不重視的"生命權"剝奪掉只是迎合這加害者的思想而已…
「正義有真正回復了嗎?」:讓加害者判死刑並不是全為了正義,而是為了"防範未然"…
如果殺人犯關個幾年後放出來,沒人敢保證他不會重蹈覆轍又去殺人…
"死刑"只是為了防止任何可能發生的悲劇之最終存在…"正義"只不過是個美名…

以下內容是回應樓主之發言:
「人權團體憑什麼要求廢死刑」:因為人權團體"盲目"地把那些罪大惡極之視為人類,
只因為他們的外觀像個"人"…從不討論他們的內在是否還算是"人"…


[ 此文章被a7811311622在2010-04-01 08:50重新編輯 ]


尚無簽名,歡迎 [新增個性化簽名]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4-01 0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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